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医保救助第三类对象怎么确定?
收文单位: 市信访局 来信时间: 2022-10-18
来信类型: 劳动和社会保障 办理状态: 已办结
来信内容: 永州市医保局: 我母亲宋金云,69岁,是东安县端桥铺镇石坝村村民,今年3月在广州市花都中西医结合医院做肾结石微创手术时出现意外,导致脓血毒症、休克等重大疾病,后转院至广州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在ICU病房抢救18天后转院至广东省中医院继续住院治疗,总共花费45万余元,医保报销大约25万元,个人支付20余万元。今年8月18日,我们向东安县端桥铺镇医保窗口以第三类救助对象申请医保救助,但端桥铺镇民政所以我母亲有3个子女且条件较好拒绝了我母亲的申请。我现将我母亲的基本情况罗列出来:农村户口,女,69岁,无劳动能力,年收入61000元(其中田亩补贴1000多元,3个子女的赡养费24000元,我父亲的退休工资36000元),年支出40000元(其中父母亲年支出36000元,赡养外婆4000元)。现母亲今年住院个人花费20余万元,远超过生病前12个月的总收入。请问市医保局领导:医保救助第三类救助对象到底要哪些条件?我母亲符不符合第三类救助对象条件?
回复单位: 市医保局 回复时间: 2022-10-21
答复内容:



关于对“医保救助第三类对象怎么确定?的回复

 

宋晓华女士

您好!

您关于《医保救助第三类对象怎么确定?》的留言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过详细了解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永政办发[2021]23号)文件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文件中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

(一)医疗救助对象为三类: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统称一类救助对象);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统称二类救助对象);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以下统称三类救助对象)

(二)第三类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1.向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其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家庭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的重病患者;2.个人年度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达到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以上、因病致贫的大病患者。

二、从宋晓华女士描叙的情况来看,您母亲申请医疗救助,其家庭收入认定情况,根据湖南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湘民法[2021]40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永政办发[2021]23号)文件规定,第三类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费用达到6000元以上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但能否救助,必须经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收入进行核对、乡镇进行入户调查、乡村振兴部门认定是否有返贫致贫可能,综合进行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相关程序才能给予救助。

再次感谢宋女士对医疗救助工作的关注,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全家幸福!

若有疑问,请拨打电话0746-4220091咨询。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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