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 独立包装的概念 | ||||
收文单位: | 市信访局 | 来信时间: | 2023-09-07 | ||
来信类型: | 经济管理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
来信内容: | 1、关于独立包装,是否等同于预包装?抽样数量是否可以适时调整? 2、因独立包装上的理解不同,导致抽样数量不够,无法满足微生物检验要求,实际情况是能够检验相关项目,那检验报告是否无效,是需要撤销报告,还是退修(微生物结果不能出具,其余数据有效)? | ||||
回复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回复时间: | 2023-09-11 | ||
答复内容: | 网友: 您好,您反馈的问题已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相关要求,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限量范围内具有相同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因此,独立包装食品不能完全等同于预包装食品。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同时,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检,不受抽样数量等限制。抽样检验中,涉及微生物检验项目的采样量应当满足GB 4789.1-2016标准中有关要求。检验报告、检验相关项目是否有效,还应针对具体的食品品种所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判定。当被抽样单位发现抽样数量无法满足检验要求时,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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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只有写信人才能对该回复质量进行评分;请填写写信时系统生成的查询码。 | ||||
来信人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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