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电子劳动合同的效力
收文单位: 市信访局 来信时间: 2021-01-05
来信类型: 劳动和社会保障 办理状态: 已办结
来信内容: 尊敬的贵局领导 随着社会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同时也基于绿色环保等深入人心,加之用人单位提升企业效率,降低人力、物力、财力成本的考量,电子合同、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签约方式开始兴起,方兴未艾。电子劳动合同极大的节约用人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能够做到长期存储,同时也对节能减排做出巨大的贡献。 我想咨询一下,劳动合同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是否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从国家政策层面,贵局是否鼓励、支持电子合同? 以上,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法律依据:人社厅函(2020)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回复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 2021-01-12
答复内容:

张柳: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现回复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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