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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市统计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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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市统计局印发了《永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永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永统〔2019〕1号),2019年2月25日通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于2019年2月26日起实施,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3年12月,市统计局制定并印发了《永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永统〔2013〕24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对保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实现公正执法、精准执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等系列统计法律法规的修订(制定)出台,市统计局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对《裁量权基准》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重新印发实施。
二、文件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裁量权基准》立足于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遵循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通过“过罚相当”,实现公正执法、精准执法。修订后的《裁量权基准》分为两章。第一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其中第一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十种违法行为种类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两种违法行为种类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是《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行为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新老文件的差异
老《裁量权基准》(2013年12月24日) 的主要内容分为三章。第一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是《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取消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因此《永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永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永统〔2019〕1号)删除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政策文件 >> 永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永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