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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市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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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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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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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23-02-10
来源:
永州市国动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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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国防动员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国防动员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国防动员建设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国防动员是将国防潜力转化为国防实力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重要形式,是加强国防建设、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内容。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动员法》,依法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对于积蓄国防潜力,增强国防实力,提升综合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制定《国防动员法》是填补国防立法空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从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加速发展,党的十六大、十七大进一步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国防动员法规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尚没有一部全面规范国防动员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定《国防动员法》,健全我国国防动员的基本制度,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际步骤。加强国防动员法律制度建设,也是世界主要国家的普遍做法。中国作为一个大国,也应当有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动员法。 第二,制定《国防动员法》是提高国家平战转换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的主题。但世界并不安宁,局部冲突和热点问题此起彼伏,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我国安全面临诸多挑战,为此,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国防观念。制定《国防动员法》,对国防动员做出明确规范,为国防动员的准备和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切实提高国家平战转换的能力,确保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能够依法实施快速动员,为应对危机、遏制战争、打赢战争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制定《国防动员法》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保证新形势下国防动员建设科学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社会事业的加快发展,国防动员建设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开展国防动员工作已很难适应新的形势,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国防动员法》,建立起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国防动员体制机制,科学规范政府、公民和组织在国防动员活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促进国防动员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l998年12月,《国防动员法》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之后又列入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0年8月,国防动员法起草工作启动。国防动员法起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广泛搜集有关资料,认真研究国外国防动员的立法情况,多次深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系统调研,召开几十次各种类型座谈会,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学者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广泛征求了军地有关部门的意见,数十次易稿,形成了《国防动员法(草案)》。2005年11月,草案经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审议后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此后,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法制工作机构进一步征求了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2008年7月,中央军委审议通过了草案;2008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2009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正式将《国防动员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一审,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二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到7个军区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调研,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10年2月24日至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顺利通过。以上情况说明,《国防动员法》的制定和出台,是军地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我国国防动员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生动体现。 本法共14章、72条,内容包括:总则,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国防勤务,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宣传教育,特别措施,法律责任等总体上看,本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建立健全基本制度。本法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主体各章规范了国防动员领域最基本的制度。这些制度是最根本的、管长远的制度,与已出台的有关动员法律法规相衔接,能够有效地规范国防动员各领域的活动,保证国防动员的顺利实施。 二是科学总结实践经验。在我国国防动员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适合国情军情的方针原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坚持国防动员体系与国家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等等。本法把这些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成熟的经验做法进行科学的总结和梳理,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确认,体现了本法的科学性、可行性。 三是注重突出重点内容。国防动员涵盖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等诸多领域,涉及军队和地方诸多部门,需要规范的内容很多。本法把增强国防动员潜力、提高国防动员能力作为重点,具体体现到各章之中,特别是对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的重要方面、重点环节进行了规范,体现了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立足现实、着眼发展的要求。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本法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以人为本理念,既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国防动员中的责任和义务,又注重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基本权益。如第十章“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既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接受民用资源征用的义务,又规定免于征用的范围及补偿办法,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需求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机统一。 四、《国防动员法》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建立科学合理、权威高效的国防动员组织领导体制,是提高国家动员能力的组织保证。根据宪法和国防法的规定,本法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作了规定。 一是依据宪法的规定,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主席的相应职权。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二是规定了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职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同时还规定,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是规定了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职权。(1)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2)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 四是规定了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的职责。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国防动员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有关各方履职尽责、协调一致地抓好国防动员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