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21/2024-07022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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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案
2024年5月,道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某农资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仓库堆放南昌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包装标签上未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相关标签内容,包装正反面内容相同。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以1200元/吨的价格购入该批复合肥料2吨(40包),以1400元/吨的价格销售该批肥料35包,库存5包,货值2800元,获销售收入2450元。道县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宁远县某农资店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案
2024年3月,宁远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宁远县某农资店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水稻品种“泰优98”。经执法人员查询,2020年2月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撤销了该水稻品种的引种备案,从2021年起不得在我省推广。经立案查明,2024年3月当事人以52元/公斤的价格,购入该水稻品种20公斤,调查时尚未销售,货值1040元。宁远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水稻种子20公斤,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宁远县某农资店销售劣质农药案
2024年5月,宁远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农资店经营的“伴全®35%丁硫克百威种子处理干粉剂”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测结果表明,该样品经检验,未见其他农药成分,丁硫克百威的质量分数不符合Q/SLD17-2021标准要求,综合判定该样品不合格。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该农药属于劣质农药。经立案查明,2023年4月当事人以480元/件(600包)的价格,购进该农药1件(600包),以1元/包的价格销售597包,抽样3包,无存货,货值600元,获销售收入597元。宁远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7元,并处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