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21/2024-0702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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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永州市农业农村局严格落实“四个最严”的指示精神,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我市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2024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江华县林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1月,永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周某销售的砂糖柑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该样品联苯聚酯农残超标。经查,林某销售的该批次砂糖柑共计200公斤,以2.3元/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共获销售收入460元。江华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令林某停止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0元,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蓝山县某养殖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12月,蓝山县某养殖场以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杭州某批发市场水产商行800公斤牛蛙,共获销售收入6400元。经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检验,该批次牛蛙恩诺沙星残留超标。蓝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该养殖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6400元,并处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东安县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将原药添加到饲料中饲喂动物案
2024年4月,东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饲料仓库中存放氟苯尼考原粉、阿莫西林原粉等兽药原药91千克。经查,该养殖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4月份已使用14.5千克阿莫西林原粉拌入饲料饲喂牛蛙。东安县农业农村局依据 建议修改为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