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21/2023-06634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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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永州市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一、2023年4月,宁远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相关部门线索移送函,一种粮大户在宁远县某种子开发经销部购买的600kg桃秀优美珍杂交水稻种子出芽率不高,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批次杂交水稻种子进行扦样送检。经检验,该样品净度为99.6%,发芽率为65%,水分为12.5%,根据GB4401.1-2008,判定该样品的净度、水分检测指标符合要求,发芽率检测指标不符合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批次杂交水稻种子为劣种子。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杂交水稻种子共计600kg,召回140kg,获销售收入32200元。宁远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召回种子140kg,没收违法所得32200元,并罚款193200元的行政处罚。
二、2023年1月,道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永州市农业农村局的督办函及农药检验报告,湖南省农药检定对吴某经营的“3.2%阿维菌素乳油”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测结果表明,该产品含农药隐性成分二氯异丙虫酰胺(质量分数为1.5%),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及GB/T19337-2017标准要求,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经立案查明,吴某经营的“斗形”牌“3.2%阿维菌素乳油”从当事人蒋某经营的农资经营部购入。2022年8月,蒋某从江西某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处购入“斗形”牌3.2%阿维菌素乳油农药产品1件(30瓶),进货价格为200元/件(30瓶),以600元/件(30瓶)的价格卖给吴某,获违法所得600元。道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2023年3月,永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零陵区大队在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零陵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钙镁磷土壤调理剂肥料产品包装上未标注肥料登记证编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销售钙镁磷土壤调理剂肥料产品未取得肥料登记证,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以210元/吨的价格调入该批次钙镁磷土壤调理剂肥料产品9吨,准备以220元/吨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1980元,案发时没有销售。永州市农业农村局《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