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履职依据 > 法规公文
索引号: 4311000028/2024-02601 发文日期: 2024-02-02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4-02-02           来源: 省民政厅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政策解读>>《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HNPR-2024-08002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的

指导意见(试行)


湘民发〔20244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形成社会组织登记有进有出工作局面现就规范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落实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完善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制度规范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推动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格局

二、一般注销程序

社会组织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的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一般注销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依章程履行内部程序社会团体依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依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形成注销决议

2、完成清算工作社会组织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工作主要包括发布清算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未办结业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参与诉讼仲裁活动、出具清算报告书(包括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清算公告、剩余财产移交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等清算期间社会组织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当在清算工作完成之日起10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等资料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该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无需履行本项程序

4、依法处置剩余财产社会组织的剩余财产不得私分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指导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或者捐赠给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在当地纸质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就债权债务清算、剩余财产处置等事项进行公告剩余财产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5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会议纪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无需提交)、债权债务清算和剩余财产处置公告、清算报告书等资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等资料不准予注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社会组织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三、简易注销程序

社会团体因会员数量不符合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无法做出注销决议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清算材料完成注销登记的可以按照以下简易注销程序办理

1公告拟注销事宜社会团体就注销、债权债务申报、资产处置方案等事项在当地纸质媒体或者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20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应当在公告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2出具书面承诺书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并愿意承担相应清算责任法定代表人因死亡、病危、行政强制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在提供有关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后可以由其他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出具承诺书

3、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告文件、承诺书等资料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该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无需履行本项程序

4、依法处置剩余财产有剩余财产的社会团体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指导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或者捐赠给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并在当地纸质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就剩余财产处置事项进行公告没有剩余财产的社会团体无需履行本项程序

5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无需提交)、承诺书、剩余财产处理文件等资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等资料不准予注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

1、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

2、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3、涉及仲裁、诉讼的

4、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破产清算程序的

5、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

6、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并经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存在较多或者较大债权债务纠纷的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采用简易程序的

、工作要求

市县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做法研究建立规范本地社会组织退出工作的长效机制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2

                             湖南省民政厅    

                            2024120日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回到 顶部
Document

主办单位:湖南永州市民政局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139号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网站标识码:4311000028

湖南永州市民政局版权所有 湘ICP备05009375号

电话:0746-836620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