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要闻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4311000016/2024-00819 分类:  
发文机关: 市林业局 发文日期: 2024-10-11
名称: 2024年典型案例公示
文号 :    
2024年典型案例公示
2024-10-11           来源: 局执法科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1. 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期限采伐林木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2020年7月26日,林业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某区某镇某村无证采伐,接到举报后林业局执法人员迅速到达现场,经现场勘查:伐倒56棵杨树,总活立木蓄积量9.8356立方米。经调查,村民张某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以有采伐许可证,为同一批树为由,继续采伐前期没有采伐完的56棵杨树。根据原《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林业局以滥伐林木给予张某罚款9000元(树木价值的3倍)、责令补种树木168棵的处罚。

【处理意见】本案处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因采伐工人不够,在没有认真查看采伐许可证信息的情况下,认为有采伐许可证,继续采伐前期受疫情等方面影响而没有采伐完的树木,属于同一批树木,这是正当的采伐行为,因此不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没有在采伐许可证要求的期限内,采伐完所有树木,采伐许可证过期后,没有采伐完的树木,如继续采伐,则属于无证采伐,应当按照滥伐林木给予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处理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期限采伐林木是否合法的问题。新《森林法》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这里所说的“规定”是指采伐许可证中所包含的全部规定内容,而不是部分规定内容。采伐许可证是进行林木采伐活动的合法凭证,行为人必须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和方式进行采伐作业,不得擅自变更。所以,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又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持有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无效,所实施的采伐行为属于无证伐行为

本案中,张某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是并不意味着能任何时候采伐林木,还得受时间和数量的限制。张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采伐杨树56棵,活立木蓄积量98356立方米,构成滥伐林木行为。
    【观点慨括】违反新(森林法)规定,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林地上的林木,属于滥伐林木行为。

2. 个人未经审批采伐自家死树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村民某的树木被大风刮折,傅某以清理死树为由,未经审批,擅自砍伐位于本村村南食品厂南侧林地上的自家树木,经执法人员勘察,树木共29,树种为杨树立木材积 9.792 立方米。

【处理意见】本案处理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傅某砍伐的是死树,属于正常的林业生产理行为,不应列入森林采伐限额,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因此不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傅某的行为是清理土地附着物,目的是便于管理其承包的土地,而不是为了恶意砍伐成年树木,不能构成滥伐林木。且清理的是倒伏树木,目的是为了排除安全隐患,再继续更新树木,因此不能对傅某进行处罚,只能让博某限期将树木进行补植。

第三种意见认为,傅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滥伐林木,应该按照伐林木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林业局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案件评析】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虽然《森林法》没有对采伐死树作出明确规定,但规定的滥伐林木行为违反的是国家对森林保护的管理制度,依据《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第15号)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的,应当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定性为盗伐或者滥伐林木行为。

本案中,傅某以清理倒伏的死树为由,未经行政审批擅自砍伐了自己的29棵杨树,并将木材卖出,主观上具有明知不该砍伐客观上实施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擅自砍伐树木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故傅某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术。

因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中"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规定因此傅某的行为尚不构成滥伐林木罪,对此行为应当依照《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观点概括】采伐林地上林(包括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首先应当取得采伐许可证,其次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林木的,构成滥伐林木行为。

3.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两年后被发现应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2018年,村民罗某违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732.2平方米建设猪舍被林业局发现。经调查,罗某于2008年在该林地上建设猪舍,并饲养生猪直至被发现。在调查过程中,罗某称猪舍用地为20世纪70年代村民的开荒地,属于非林地。经鉴定该林地林种为用材林,地类为宜林地。

【处理意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罗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已过两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已超过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因此不应再对罗某立案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罗某建设猪舍并使用至今属行为继续状态,不属于超过两年处罚时效范围。建设猪舍地块林地保护规划上地类为宜林地,应对罗某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处罚。

当地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罗某作出林业行政处罚:责令一年内将改变用途的732.2平方米林地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 7322 元。

【案件评析】当地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罗某违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否已经过两年的行政处罚时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罗某改变林地用途建设猪舍后持续使用至今,林地并没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其违法改变林地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因此罗某违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未过处罚时效。

本案中,罗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林地内建设猪舍厂房,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应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观点概括】是否超过处罚时效,不要单看违法行为是否在两年内发生,同时也要结合违法行为是否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存在,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特别说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追诉时效的复函》(林办发[2018]99号),“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回到 顶部
主办单位:永州市林业局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双洲路63号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311000016
永州市林业局版权所有    湘ICP备05009375号  E-mail:电话:0746-8327912   湘ICP备05009375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