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2021-00886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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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本办法的背景、目的
随着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文明施工要求的提高,现场拌制砂浆日益显示出其固有的缺陷,如砂浆质量不稳定、材料浪费大、砂浆品种单一、文明施工程度低以及污染环境等。因此,严禁现场拌制砂浆,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预拌砂浆势在必行,它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改善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等的一项重要举措。
预拌砂浆为采用新技术和新材料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而且有利于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湖南省环保督察“回头看”X1YZ202000017信访件督查组交办事项,“禁止现场拌制砂浆、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一)主要法律依据
《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16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等。
(二)参照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三)政策依据
为了进一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国家商务部、公安局、建设局、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文件,《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商商务发〔2009〕361号)、《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湘经信环资[2010]243号)等文件都对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作出了具体规定和明确,以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三、《办法》主要内容及可行性、可操作性分析
《办法》分为六章,共28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是本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及术语解释;第二章规划建设,主要内容是预拌砂浆企业设立需符合预拌砂浆产能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并配备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第三章经营规范,主要内容是预拌砂浆的生产、质量控制、运输及使用等;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内容是预拌砂浆管理部门如:工信、住建、城管、市场监督、生态环境等工作部门的职责及市中心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时间的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内容为住建部门对现场搅拌砂浆的处理、工信部门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及对违反《办法》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处罚等;第六章附则,主要内容为非中心城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及预拌砂浆相关布局规划、《办法》制订实施的时间。
《永州市中心城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砂浆质量的管理、砂浆生产的有序竞争、资源节约与可持续性发展等方面有显著的作用。办法对预拌砂浆规定了较详细的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现了主管部门明确、部门职责明晰,突出了分工合作、形成“一盘棋”,在实际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四、本办法实施的相关问题
市中心城区内建设工程项目(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使用获得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合格证书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
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并经市工信部门登记、公示。
自2021年12月1日开始,永州市中心城区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