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24/2021-1457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经开区 | 发文日期: | 2021-09-22 10:19 |
名称: |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21〕21号 |
YZCR-2021-01015
永政办发〔2021〕2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2日
永州市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促进全市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有效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永州市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包括推荐湖南省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县市区(以下简称省示范县)、湖南省安全发展工作示范乡镇、街道(以下简称省示范乡镇)和评选永州市安全发展工作示范乡镇、街道(以下简称市示范乡镇)。
第三条 省示范县和省示范乡镇由省人民政府认定命名,市示范乡镇由市人民政府认定命名,被认定命名后,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省示范县、省示范乡镇和市示范乡镇的命名称号自动取消,有关县市区、乡镇、街道不得再使用该称号。
第四条 永州市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坚持自愿申请、逐级申报、严格验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示范创建实行总量控制,每年推荐省示范县、省示范乡镇数量以省下达的指标为准;每年受理申请市示范乡镇数量不超过30个,命名不超过20个。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省示范县和省示范乡镇申报条件按照省示范创建申报条件执行。
第七条 市示范乡镇申报条件:
(一)申报前三年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至少有一年被评为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有一年被评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二)申报前五年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或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验收当年,未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或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验收当年未发生因工作不力导致损失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灾害事件。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具备申报省示范县资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可自愿向市安委会申请,由市安委会向省安委办申报;
(二)具备申报省示范乡镇资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安委会申请,由县市区安委会向市安委会推荐,再由市安委会向省安委办申报;
(三)具备申报市示范乡镇资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安委会申请,由县市区安委会向市安委会申报。
第九条 县市区安委会每年2月底前向市安委办上报本年度拟创建省示范县、省示范乡镇和市示范乡镇的工作计划,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创建省示范县、省示范乡镇和市示范乡镇的申请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有关佐证材料;
(三)县市区安委会的推荐意见。
市安委办对提交创建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章 验收认定
第十条 纳入省示范县、省示范乡镇和市示范乡镇申请创建对象的,申报创建单位应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广泛开展创建动员,对照创建标准开展创建工作。省示范县和省示范乡镇年底前由市安委办组织初评,认为初评符合验收标准的,于第二年3月底前以市安委会名义向省安委办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省安委办组织验收组完成对省示范县和省示范乡镇申报单位验收;市示范乡镇由县市区安委办组织初评,县市区安委办认为初评符合验收标准的,于第二年3月底前以县市区安委会名义向市安委办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市安委办于11月底前组织验收组完成对市示范乡镇申报单位验收。
第十一条 省示范县、省示范乡镇和市示范乡镇验收标准按照省示范创建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现场验收实行百分制,按照省示范创建验收细则现场打分。省示范县和省示范乡镇得分必须在90分以上。市示范乡镇得分在85分以上的,由市安委办研究审定后征求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并在永州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得分在85分以下的不予通过。
对验收符合前款条件的,省示范县和省示范乡镇由省安委办提请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命名;市示范乡镇由市安委办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命名。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省示范县、省示范乡镇由省安委办会同市安委办管理,县市区安委办协助对行政区域内的省示范乡镇进行管理;市示范乡镇由市安委办会同县市区安委办共同管理。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省示范县、省示范乡镇,应当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安委办报告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市安委办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示范创建动态管理情况报省安委办;市示范乡镇,应当每年12月1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安委办报告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县市区安委办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示范创建动态管理情况报市安委办。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安委办提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省示范县、省示范乡镇的命名,市安委办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示范乡镇的命名,并予以通报。
(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被市、县两级政府给予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
(二)对上级交办、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的;
(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应对自然灾害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 已命名省示范县、省示范乡镇和市示范乡镇因有效期满自动取消称号后的,自期满后次年可重新申请创建验收。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撤销称号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创建验收。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十七条 对获得命名称号的省示范县、省示范乡镇,由省安委办通报和公告;对获得命名称号的市示范乡镇,由市安委办在全市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并在永州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对获得命名的省示范县、省示范乡镇,省里将给予奖励;对获得命名的市示范乡镇,可由市安委办择优推荐为省级安全发展工作示范乡镇创建单位,县级财政应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命名的省示范县,当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自动认定为优秀等次;对获得命名的省示范乡镇,当年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将该乡镇(街道)自动认定为优秀等次;对获得命名的市示范乡镇,当年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将该乡镇(街道)自动认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条 对获得命名的省示范县、省示范乡镇,市人民政府对创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在绩效考核和评先评优方面优先考虑;对获得命名的市示范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创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在绩效考核和评先评优方面应优先考虑。考核分值应高于相同等级的优秀(先进)称号考核分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