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22/2023-00504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国资委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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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提出“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工作目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0号)要求“各市州国资委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履行本级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市政府主要领导就出台《办法》作出了明确的批示,要求结合永州市实际出台《办法》。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我委牵头积极开展调研论证,组织起草《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湖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的通知》(湘国资〔2020〕1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起草过程
市国资委明确由监督与考核科负责起草《办法》。监督与考核科根据日常业务工作和调研情况,理性分析监管企业经营投资的现状,梳理当前经营投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合理借鉴国务院国资委和外地国有企业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形成初稿。并向市直相关部门和监管企业征求意见,采纳合理建议。经多番讨论,不断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报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议。
四、主要内容
第一章是总则。说明了起草依据;明确了本办法的适应范围为市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各级子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股权代表;明确了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分级组织、分类处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是责任追究范围。在企业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产权股权及资产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是资产损失认定和责任认定。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较大资产损失(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重大资产损失(单笔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含))。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其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综合研判认定。
责任认定。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章是追责方式与追责处罚。追责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追责处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根据损失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处理。
第五章是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工作一般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企业负责本企业一般、较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或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责任追究工作,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章是终身追责与免责。明确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在重大决策过程或执行中存在终身追责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终身责任。以及予以容错和免责的情形。
第七章是附则。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