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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22/2023-00501 发文日期: 2020-08-28 发布机构: 市国资委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YZCR-2020-24001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永国资〔2020〕30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8-28           来源: 监督与考核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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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20-24001

  

永国资2020〕30

关于印发《永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永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83

永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进一步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永州市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督管理,是指根据财务管理政策法规按照财务管理基本原则监管企业及子企业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层监管原则。依据分层监管的要求,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对监管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监管企业对本企业和子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管和控制。

)重点监管原则。突出监管重点,加强关键环节、关键风险及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管。

有效监管原则。实行监管企业内部财务约束与外部财务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相结合财务活动与效能监察相结合

第五条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进行财务监管的职责

(一)负责完善国资监管财务监督管理体系,制定规范监管企业财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监管企业建立科学、高效的财务监管体系;

(二)加强监管企业财务活动监督管理监管企业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财务预决算、国有资产统计、清产核资、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及工资总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工作进行管理;

(三)对监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管企业财务审计和有关财务专项检查,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四)积极推行财务总监及总审计师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监管企业依法行使对子企业的股东权利,监管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依据监管企业分类及特点,建立完善本企业和子企业财务监管制度;

(二)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涵盖风险防范、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建立健全财务动态分析和预警机制;

(四)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

(五)完善重大财务事项审核程序,做好本企业及子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审核或备案;

(六)加强财务信息化管理和财队伍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企业和子企业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监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合并范围”的合并口径要求编制财务预决算报表,合并口径原则上应当与上年度保持一致,如有变动,应当说明原因。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母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九条监管企业应当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监管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决算报表,与年初财务预算报表编制的合并口径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和审计整改工作。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监管企业内设机构及其子企业负责人的参考依据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监管企业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成熟的监管企业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财务监管的需要,组织监管企业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和专项审计。

(一)市国资委对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提出审计要点和重点监管企业需按相关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报市国资委核准

(二)市国资委按相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主要包括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计、监管企业破产清算审计、监管企业重大财务异常审计、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审计等

第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财务预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财务监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工作负总责,领导本企业财务监管;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审计师(市属监管企业尚未设立)是企业财务监督工作的主管负责人;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是财务监督工作直接负责人。

第十三条  加强监管企业财务队伍监管。监管企业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审计师(市属监管企业尚未设立)的调整要征求市国资委财务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意见并报市国资委核准;企业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调整要征求市国资委财务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  加强监管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监管。监管企业要按照规定及时填报财务快报,每个季度要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运行状况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加强监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因经营管理客观因素导致监管企业国有资本出现重大波动、导致财务资金明显异动、财务信息明显异常的事项,在依照相关规定按程序办理核准手续时,应当同时时报财务监管职能部门备案或核准。包括:

(一)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而增加国有资本;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政策,经批准核销而减少国有资本;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而增加国有资本将本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企业而减少国有资本;

(三)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国有资本减少国有资本;

(四)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资委核准而增加国有资本减少国有资本;

(五)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而增加减少国有资本;

(六)按国家税收政策返还规定而增加国有资本;经营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账而减少国有资本;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减少国有资本;

(七)经营期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价发生重大变更、企业减值准备转回、企业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本;企业违反有关会计准则、未真实反映经营业绩、应进行会计差错调整的事项导致虚增或减少国有资本;

(八)除上述情形外,经按规定认定而增加企业国有资本的非经营因素,如接受捐赠、债权转股权、政府补贴及国家各类专项资金投入企业处置主业资产(股权)产生的重大净收益等。

(九)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国资委按规定认定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包括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国有资本

第十六条  承办监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和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  办法行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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