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25/2024-0312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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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邓国军 周艳红)为了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报要诚信,提示如下:
1.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2)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3.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许可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4.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5.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证书的许可机关。
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建立健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严格信用监管,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提请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严守法纪,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争做“守信用、重合同”的典范;相关部门要加强信用监管充分运用信用评价体系,发挥信用信息平台作用。让我们共同维护公路养护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公路养护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畅、安、舒、美”的交通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一审:周敏
二审:袁经文
三审:蒋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