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3/2024-0087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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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调整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重大变化,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保障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根据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及全国住建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构建“房住不炒”“租购并举”住房新制度,聚焦稳市场、防风险、促转型,延续近年惠民生促发展的政策主基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深入研究,重点围绕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支持力度、满足职工诉求等方面,拟出台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若干政策。
二、文件出台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
3.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4.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
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5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预提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政策解读:缴存职工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包括预售房和现房,首套及第二套住房(含保障性住房),在符合提取条件前提下,可授权公积金中心将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至开发企业(属预售房的代付至开发企业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首付款金额由买卖双方约定,最高不得超过总房款。考虑二手房交易无合同备案及监管机制,暂不纳入。
(二)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简称购房,下同)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
政策解读:一是符合我市提取、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二是购房地域由永州市行政区域内放宽到湖南省内,考虑到异地抵押登记尚未实现全省联网,在永州市以外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永州市内抵押物作为担保。
(三)子女为支持父母以及父母为扶持子女在湖南省内购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
政策解读:子女为支持父母以及父母为扶持子女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本人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以父母、子女其中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总房款。互助提取和贷款参照中心现行政策执行。
(四)在购房所在地无自住住房,因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政策。
政策解读:一是在购房所在地无自住住房,因购房申请贷款的,按首套房政策执行。二是住房套数认定范围按购房所在地县(市、区)单独核查确认,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下同)自有住房套数情况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三是已使用了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购房所在地县(市、区)范围内已有2套住房的职工家庭,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民,可提取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职工家庭出资的改造费用。
政策解读:既有住宅纳入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提取公积金范围由本人及配偶扩大到其父母或子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职工家庭出资的改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