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3/2023-0073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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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2 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法定强制性
《条例》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是“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的,该“合法权益”就是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合法权益。因此,单位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法定强制性。据此,《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3 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且逾期未办理的将被处罚
《条例》规定了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其中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