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3/2021-0051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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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印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规定》和《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规定》和《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通知(永金管委〔2021〕1号)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一)贯彻落实新时代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切实履行“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适应新时代制度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深刻把握“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新时代住房制度的要求,努力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综合效益的最大化,支持中低收入群体提高住房支付的能力,支持缴存职工获得合适住房的保障。
(二)贯彻住房公积金业务国家标准的需要。近年来为全面规范业务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首次发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等多项国家标准,要求各地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为确保政策制度的全面规范,保证准确性和统一性,以及提高公平性和有效性,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提取和贷款两个政策规定进行全面系统修订。
(三)精准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需要。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在近几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中心自2014年以来,先后六次精准设计、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为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实现“住有所居”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及与广大职工的需求相比,在住房公积金发挥住房保障作用方面、管理规范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额度的认定,贷前调查审核、抵押担保有待进一步细化精准等问题需要及时修订相关业务政策。
(四)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为深化“放管服”和“四办”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流程、简化要件,积极回应缴存职工诉求和适应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业务中的风险漏洞和资金风险,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的水平不断提升、当前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营的新变化、新特点等实际情况,有必要对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进行相关的明确和规范。
(五)延续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时效性的需要。现行的《关于印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规定>和<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通知》(永金管委〔2014〕1号)及《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永金管委〔2014〕11号)等文件,均是2014年制定出台的,已超出五年的生效期,亟须重新修订发布。
二、文件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本次政策调整充分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本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运营趋势等因素,立足“房住不炒”、“应贷尽贷”、“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政策调整原则,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文件规定,从最大程度上满足缴存职工最基本的购房需求的角度出发,在严控信贷、提取风险的同时,适度收紧与放松有关提取、贷款规定,同时积极引入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居住环境的向往。
政策起草过程中,中心一是积极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参考了省内同类市州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本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特点。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和召开会议进行专题讨论,形成初稿之后,中心多次组织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和研究。主动听取广大缴存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线业务办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等机构群体的各类意见与建议,主动完善与改进有关政策规定,此外,中心立足客观实际,主动提高政治站位,政策调整坚持“稳”字当先,适度合理调整相关政策,避免政策剧烈波动造成不良影响,力图维护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大格局。
本次政策调整经过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4月30日起颁布实施。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的追溯期限
调整前: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追溯期为一年内(含)。
调整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追溯期延长至三年内(含)。
(二)优化按月(提取)对冲还贷
调整前:夫妻一方或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6期(含)月还款额的规定。按年还贷提取和按月对冲还贷两种方式只选其一的规定,一经确认,三内(含)内不得中途变更。
调整后:取消夫妻一方或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6期(含)月还款额的规定。按年还贷提取和按月对冲还贷两种方式可自主选择确认。可先办理按年提取,再办理按月对冲还贷。
(三)限制贷款逾期的还贷提取
调整前:还款期内有连续逾期三期行为的,不予办理该年还贷提取。
调整后:申请按年还贷提取时贷款还款逾期的不予提取。
(四)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调整前:职工本人及配偶取得增设电梯许可或在支付加装电梯费用2年内(含)(付款发票或收据载明日期)限提一次。
调整后:职工本人及配偶取得增设电梯许可或在支付加装电梯费用3年内(含),可一次或分次申请。
(五)限制市外非缴存地或非户籍地购房提取
调整前:市外省内非缴存地或非户籍地购房可提取的规定。
调整后:提取条件按住建部要求规范,明确职工或配偶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可提取。
(六)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调整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实行统一标准45万。
调整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实行统一标准50万。
(七)调整月缴存额测算可贷额度
调整前:根据上年底“个贷率”高低对可贷额度进行调控:当“个贷率”低于70%时,n为2;介于70%(含)-80%之间时,n为1.5;介于80%(含)-90%之间时,n为1.2;高于90%(含)低于95%时,n为1;高于95%(含)时,n为0.9。
调整后:贷款n倍数根据中心每年的“个贷率”确定:当“个贷率”低于85%时,n=2;当“个贷率”介于85%(含)-90%之间时,n=1.5;当“个贷率”介于90%(含)-95%之间时,n=1.2;当“个贷率”高于95%(含)时,n=1。
(八)明确了贷款条件及连带责任
一是明确职工家庭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本市和异地,以及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异地中心商转公贷款等),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存在2套(含)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套数记录。二是职工家庭同意并授权中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打印、保存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信息状况等。三是借款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四是精准完善个人信用判定标准,明确个人不良信用的禁贷情形和由管委会授权中心制定减贷情形。
(九)按《民法典》要求完善贷款担保相关措施
新增对抵押的房产,在贷款本息未偿清前,未经中心书面同意,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不得设立居住权、出售、赠与、重复担保等处置抵押财产。
(十)违约责任的追究与惩戒
明确了借款人的数种违约情形和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数种处置措施,新增对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设立居住权、赠与或重复抵押;借款人不继续履行缴存义务,贷后停缴6个月(含)以上的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对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有违约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借款合同》,按规定计收罚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提前处置抵押物等。同时,将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后仍逾期不改的,按现行规定取消其提取和贷款资格,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进行惩戒,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