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3/2021-00356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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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关于调整部分提取、贷款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公金字(2020)2号)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一)适应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变化的需要。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理念,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如严格执行限购、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管理、适当提高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等。
(二)解决住房公积金信贷供需矛盾的需要。近几年来,为支持房地产“去库存”,我中心持续实施积极、宽松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先后五次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需求不断得到了释放和满足,职工购建房信贷需求持续旺盛、高位运行。
(三)纾解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的需要。2014年以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两大业务指标较2014年实现三年翻番,个贷率由2014年的76.9%提高到2018年的91.1%。2015年-2018年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体现为连续净流出,随着业务的不断拓展,预计开通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后,资金流动性风险将更加凸显。
基于上述情况,既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功能作用,又要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营风险,特别是防止出现流动性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借鉴兄弟市州的经验基础上,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做出适当调整,确保住房公积金健康运营和资金安全。
二、文件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 ⠂༯span>⠼/span>本次政策调整充分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本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运营趋势等因素,立足“房住不炒”、“应贷尽贷”、“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政策调整原则,从最大程度上满足缴存职工最基本的购房需求的角度出发,在严控信贷、提取风险的同时,适度收紧与放松有关提取、贷款规定,同时积极引入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居住环境的向往。
政策起草过程中,中心一是积极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参考了省内同类市州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本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特点。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和召开会议进行专题讨论,形成初稿之后,中心多次组织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和研究。主动听取广大缴存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线业务办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等机构群体的各类意见与建议,主动完善与改进有关政策规定,此外,中心立足客观实际,主动提高政治站位,政策调整坚持“稳”字当先,适度合理调整相关政策,避免政策剧烈波动造成不良影响,力图维护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大格局。
本次政策调整经过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1月20日起颁布实施。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的追溯期限
调整前:对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追溯期为三年之内,以缴存职工办理提取或贷款时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登记的时间为准。
调整后:对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追溯期为一年内(含)。
(二)调整二套房首付比例及贷款利率
调整前: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为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参照首套房标准执行,第二次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调整后:一是提高了二套房首付比例。二是对认定为二套房的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三)增加月缴存额测算可贷额度
调整前,对缴存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通过考虑家庭月收入、购房价款、抵押物价值和个人信用等情况确定贷款额度。
调整后,在原基础上增加缴存年限和缴存额测算因素,但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n倍,其中n倍与上年度“个贷率”挂钩,当可贷额度测算低于25万元的,其最高贷款额度按25万元核定。住房公积金具有互助性,为体现其贡献度和互助性,以及借鉴省内兄弟城市经验做法,其中异地缴存职工n值低于本地缴存职工的0.2个点。
(四)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
调整前,对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应达到45万元。
调整后,对因缴存年限、缴存额测算未达到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的,可通过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补充。取消原“组合贷款”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必须达到中心最高贷款额度后再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补充。
(五)确定新老政策衔接过度相关规定
上述(一)、(二)、(三)、(四)项政策系在原政策基础上进行了调整,为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新老政策交替期间各项业务平稳运行,在政策调整后,对本政策实施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受理和已实行贷款轮候的现房贷款,以及发生真实购房行为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期房贷款,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具体核定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
(六)完善同一套住房多次交易并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调整前,对同一套住房发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后,6个月内(含6个月)再次发生交易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调整后,延长了再次发生交易的时限规定,在12个月内(含)再次发生交易的不予提取和贷款。
(七)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改善住房居住条件的支持力度,帮助缴存职工家庭提高居住水平,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提取范围,新增“永州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并明确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已出资和自增设电梯工程动工后二年内,该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分摊后的自付费用。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