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3/2020-0018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政策文件:关于调整永州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通知(永公金字〔2020〕16号)
为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710号)、《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9〕21号)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2020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执行标准。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因此及时根据有关标准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是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和规范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重要工作。
(二)制定的依据和起草经过
1.制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710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9〕21号)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八次会议纪要》(永政阅〔2015〕82号)
《关于发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永人社发〔2020〕9号)
《关于永州市2019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永人社发〔2019〕19号)
2.起草经过
根据相关文件,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调整永州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通知》(永公金字〔2020〕16号)。
二、主要内容及需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不低于5%。《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2018年4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其中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因此,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为5%—12%。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一致。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基数上限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3倍按3倍计算。2020年7月8日,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永人社发〔2020〕9 号),明确2019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34元,按此标准计算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6602元。
2.基数下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照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永州市2019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永人社发〔2019〕19号)和规定,执行以下标准: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前两项数据计算,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均为1992元;单位和个人最低月缴存额均为69元。
三、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归集部
解读人:唐科、桑艳
联系电话:0746-8338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