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3/2020-00239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租房、提取。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关于调整无房户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资料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关于调整无房户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资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中心各部、各科室: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文件精神,现调整无房户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申请资料,不再要求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申请材料应包括本人及配偶名下《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由承租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承租房所在地的房产部门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实现信息共享的,还需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申请人书面承诺两项。
各部柜员要加强资料甄别能力。对业务资料或书面承诺事项存疑的进行事后核查,对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并依据中心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惩处。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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