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3/2020-00066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自愿缴存、细则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公金字〔2020〕1号 |
政策解读:关于《关于印发个人自愿缴存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永公金字〔2020〕1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心各部:
现将《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月20日
附件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和受益面,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永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永金管委〔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以及其他具备缴存条件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提取、贷款的实施。
第三条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提取、贷款的实施管理,中心下设的直属营业部和县区管理部(以下统称“管理部”)按照授权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办理辖区内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 缴 存
第四条 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属地管理,以个人缴存者的社保缴交地为准。
第五条 管理部按要求为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者设立独立的“个人缴存者缴存专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缴存者在本中心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 个人缴存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市就业且具有相对稳定、合法经济收入来源;
(三)在本市正常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六个月(含)以上且未停缴的;
(四)自愿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承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五)现未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缴存者在提出自愿缴存申请时,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一)在本市近6个月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凭证;
(二)受委托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中心受委托银行发行的个人I类借记卡)。
第八条 个人缴存者应以个人名义开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按以下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业务。
(一)个人缴存者持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向属地管理部提交缴存申请;
(二)属地管理部工作人员应现场及时审核个人缴存者提交的缴存申请,审核通过后及时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并与其签订《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缴存者自愿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自愿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个人缴存者审核不通过的,说明原因及理由并退回缴存申请。
第九条 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婚姻状况、个人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属地管理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缓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不适用于个人缴存者。
第十条 个人缴存者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合同关系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将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入职单位并按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管理。
个人缴存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单位专管员应及时办理账户变更(封存)手续。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其个人账户转移至个人缴存者缴存专户,并与其签订《自愿缴存使用协议》继续缴存。
第十一条 个人缴存者在自愿缴存期间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按照《自愿缴存使用协议》继续履行缴存义务。
第十二条 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计算,由本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申报,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永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5000元以上(含)的需提供近6个月银行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个人缴存者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四舍五入保留到元)。月缴存额须符合“限高保低”政策规定,月缴存额上下限按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均由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10%至24%之间自主确定。
第十四条 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个人缴存者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月缴存额应保持不变,每年6月份完成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应到管理部主动申报调整下一年度缴存基数,未主动申报且缴存基数低于新一年度下限标准的,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统一进行调整。
个人缴存者应严格遵守约定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停缴或随意变更月缴存额。
第十五条 个人缴存者可选择按月缴存或预缴等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选择预缴方式的,预缴月份不能跨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
个人缴存者以委托代扣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一张本人的储蓄账户I类卡(中心受委托银行发行的),与委托银行(本人在中心指定的委托银行开设有银行储蓄账户的)签订《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银行委托代扣协议》,按照《自愿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缴存方式、委托代扣款项日期,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自愿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扣款日扣划款项后分配至其个人账户。后期允许个人缴存者使用支付宝、微信等新型支付工具缴存。
第十六条 个人缴存者出现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含)以上的,2次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的,累计6次欠缴住房公积金1个月及以上的三种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对其账户进行封存,取消三年内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资格,认定为失信行为,记入中心失信黑名单,并上报征信系统、信用永州等。出现1次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2个月的,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从补齐欠缴月份后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个人缴存者因家庭困难、失业等客观原因不再具备缴存条件的,可申请停缴,经管理部核定后办理账户封存。自愿补缴封存期间停缴月份住房公积金的,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从首缴月份计算;不补缴的自缴存启封月份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个人缴存者办理了销户,自销户之日起满12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自愿缴存。
第三章 提取和贷款
第十九条 个人缴存者符合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条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一)办理非销户提取类型:
1.本人、配偶及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本人、配偶偿还购(建)自住住房个人贷款本息的;
3.个人缴存者、配偶在个人缴存者现工作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4.个人缴存者、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5.个人缴存者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的;因重大灾害、重大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上述提取类型的办理材料参照《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实施细则》中的提取类型需提供的材料。
(二)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办理销户提取类型:
1.个人缴存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2.个人缴存者出境定居的;
3.个人缴存者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4.自愿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可以选择自愿销户。
上述第1项至第3项销户提取类型的办理材料,参照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实施细则》中的提取类型需提供的材料。办理第4项自愿销户提取类型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I类银行借记卡原件及自愿申请停缴的书面材料核验。
第二十条 个人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含)以上;
(二)提供一名我市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且信用良好并具有担保能力的缴存职工为其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为已婚的须夫妻双方均同意);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体参照《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实施细则》中贷款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提供本人及其配偶或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材料。办理贷款需提供的材料按照《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实施细则》中贷款资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具体按照《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实施细则》中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个人缴存者可贷额度具体根据个人缴存者及配偶的个人信用状况、购房总价、抵押物价值和家庭月收入、个人缴存者家庭未结清的商业贷款余额和担保债务等其他负债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我市最高额度,最低贷款额度根据实际测算确定。
个人缴存者申请的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计算出的月还款额不得高于个人缴存者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且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6个月的月还款额。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限最短1年,最长30年,但不超过男性借款人60周岁,女性借款人50周岁。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按新利率执行。已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的贷款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利率。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 个人缴存者首次及二次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均不受面积限制,其中首次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比例一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首付比例一律不低于30%。
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所购(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的80%;第二套自住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所购(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的70%。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个人缴存者须以按月对冲的方式偿还贷款。也可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还本或提前结清贷款。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个人缴存者须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在贷款未结清前,每月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降低月缴存额,不得断缴、欠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个人缴存者配偶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适用本办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八条 个人缴存者的贷款偿还、贷款资产管理、贷款合同变更和终止等事项按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执行,发生逾期行为将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九条 个人缴存者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中心认定的负面信用信息或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发现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欺瞒行为的,贷款不予受理;借款人及其配偶曾发生骗提骗贷行为的,惩戒期结束前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要求保证人或开发商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在贷款期间不履行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缴存义务,出现连续超过6个月(含)以上的,2次连续3个月的,累计6次1个月及以上的三种欠缴情形之一的;
(二)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逾期的;
(三)个人缴存者虚假转成单位缴存的;
(四)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向中心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五)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的;
(六)发生《借款合同》中违约行为及危及贷款人债权情形之一的。
第三十一条 个人缴存者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或贷后停缴的,经我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将按《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取消个人缴存者及其配偶提取和贷款资格,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上报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遇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中心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我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