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3/2020-00061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调整、使用政策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20-35002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金管委〔2020〕2号 |
政策解读:关于《关于适当调整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YZCR-2020-35002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永金管委〔2020〕2号
关于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放管服”和“四办”改革,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政策,更好地支持城镇职工合理住房消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建金〔201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以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湘建房〔2018〕139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金〔2018〕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做出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的追溯期限
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追溯期由原来的三年内(含)调整到一年内(含)。即:缴存职工发生购建房行为取得相关有效资料的时间超过一年的,不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
二、调整首付比例及贷款利率
调整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标准。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为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为30%,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三、增加月缴存额测算可贷额度
1.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考虑家庭月收入、购房价款、抵押物价值和个人信用等情况外,增加缴存额测算因素,但不得超过我市最高贷款额度。即: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n倍,可贷额度测算以缴存职工家庭为单位,测算低于25万元的,最高贷款额度按25万元核定,其余测算原则和测算方式保持不变。
2.建立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流动性风险调控机制,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与我市个人住房贷款率挂钩,根据上年底“个贷率”高低对可贷额度进行调控。即:当“个贷率”低于70%时,n为2;介于70%(含)-80%之间时,n为1.5;介于80%(含)-90%之间时,n为1.2;高于90%(含)低于95%时,n为1;高于95%(含)时,n为0.9,其中异地缴存职工n值低于本地缴存职工0.2个点。
四、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
对因缴存年限、缴存额测算未达到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的,可通过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补充。取消原“组合贷款”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必须达到中心最高贷款额度后再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补充。
五、确定新老政策衔接过渡相关规定
对本政策实施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受理和已实行贷款轮候的现房贷款,以及发生真实购房行为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期房贷款,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具体核定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
六、完善同一套住房多次交易并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对同一套住房发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后,12个月内(含12个月)再次发生交易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永州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已出资为该住宅加装电梯,自既有住宅安装电梯工程动工后二年内,该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分摊后的自付费用金额。
以上调整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此不符的按此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政策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