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3/2020-00059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自愿缴存、办法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20-35001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金管委〔2020〕1号 |
政策解读:关于《永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YZCR-2020-35001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永金管委〔2020〕1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管理区,回龙圩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永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永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
办法》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20日
附件:
永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和受益面,推动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基本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和新型城市化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以及《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永政发〔2016〕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以及其他具备缴存条件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设的直属营业部和各县区管理部(以下统称“管理部”)负责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的管理和具体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 缴 存
第四条 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属地管理,以缴存人的社保缴交地为准。
第五条 各管理部为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者设立“个人缴存者缴存专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个人缴存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我市就业且具有合法经济收入来源;
(三)在本市正常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六个月(含)以上且未停缴的;
(四)自愿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承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五)现未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缴存者需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供近6个月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凭证。
第八条 个人缴存者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应当与中心签订《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自愿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九条 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个人缴存者曾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重复开户,须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第十条 个人缴存者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合同关系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将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并按其规定继续缴存。个人缴存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且在自愿缴存期间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按照《自愿缴存使用协议》继续履行缴存义务。
第十一条 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月平均收入,由本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申报,月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上限参照永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执行,缴存基数5000元以上(含)的需提供近6个月银行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第十二条 个人缴存者可在10%至24%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三条 个人缴存者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四舍五入保留到元)。月缴存额须符合“限高保低”政策规定,月缴存额上下限按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个人缴存者在每年6月可申报调整下一年度月缴存额,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一年调整一次(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随意变更月缴存额。个人缴存者应严格遵守约定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个人缴存者可选择按月缴存或预缴等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选择预缴方式的,预缴月份不能跨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个人缴存者以托收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一张本人在中心受委托银行的I类借记卡,签订《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银行托收的委托协议》,并按约定存入足额款项,由中心按协议约定的扣款日扣划款项后分配至其个人账户。后期允许个人缴存者使用支付宝、微信等新型支付工具缴存。
第十六条 个人缴存者连续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含)以上的,中心有权对其账户进行封存。停缴后再缴存须向中心重新提出申请,个人缴存者自愿补缴封存期间停缴月份住房公积金的,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从首缴月份计算;不补缴的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个人缴存者办理了销户,自销户之日起满12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自愿缴存。
第三章 提取和贷款
第十八条 个人缴存者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个人缴存者缴存满24个月或账户封存满半年或自愿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第二十条 个人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含)以上的;
(二)提供一名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且信用良好的缴存职工为其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二十一条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且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6个月的月还款额。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个人缴存者须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在贷款期间每月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降低月缴存额,不得断缴、欠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个人缴存者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偿还、监督、抵押物处置、借款合同变更和终止等事项依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个人缴存者配偶属于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适用本办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要求保证人或开发商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断缴、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缴存义务的;
(二)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连续6个月逾期的;
(三)个人缴存者虚假转成单位缴存的;
(四)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向中心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第二十六条 个人缴存者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或贷后停缴的,经我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将按有关规定取消个人缴存者及其配偶提取和贷款资格,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上报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未尽事宜,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遇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中心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