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43/2018-0034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档案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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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档案局、扶贫办,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省属企业、省属本科院校、中央驻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现将《湖南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 南 省 档 案 局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
湖南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精准扶贫档案真实、完整、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意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扶贫部门及有扶贫任务的部门、乡(镇)、行政村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档案是指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扶贫工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领导,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指导职责,指导、帮助建立健全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各级扶贫部门、乡(镇)负责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将其与精准扶贫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解决精准扶贫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确保精准扶贫档案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 各级扶贫部门、乡(镇)、行政村应将记录和反映本地区、本单位精准扶贫工作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应归档文件材料收集齐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第八条 县级扶贫部门和乡(镇)形成的精准扶贫档案应分别作为县级扶贫部门和乡(镇)全宗的组成部分,由该单位集中管理。村级精准扶贫档案可由行政村自行管理,也可由乡(镇)代为管理。
第九条 各级扶贫部门、乡(镇)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符合档案安全保管要求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建立信息安全保密防护体系,确保精准扶贫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条 各级扶贫部门、乡(镇)应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离职前应办理档案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县级、乡(镇)精准扶贫档案分为综合类、精准识别类、精准施策类、精准脱贫类等四类,照片、光盘、声像等特殊载体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各行政村应建立贫困户档案,一户一档。精准扶贫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为30年和10年。具体按照《湖南省精准扶贫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二条 归档的精准扶贫文件材料应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章手续完备,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符合档案长期保存要求,声像文件材料应配有相应的文字说明。
为保证精准扶贫档案的齐全性、完整性,便于查阅利用,重要的文件资料,不同立档单位可重复归档,当原件只有1份时,原件由上级单位归档,下级单位可以用复印件归档,标注为复印件,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第十三条 精准扶贫档案应分门别类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整理。
文书档案(综合类、精准识别类、精准脱贫类、精准施策类中未涉及具体扶贫项目的档案)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进行整理。
扶贫项目档案(精准施策类中涉及具体扶贫项目的档案)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进行整理。
贫困户档案(一户一档)以户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进行整理。贫困户脱贫摘帽前,可暂不装订,可用不锈钢夹临时固定,确保文件材料的系统性。
扶贫资金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
照片档案按《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2014)》进行整理。
电子档案按《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和《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进行整理。
第十四条 各级脱贫验收评估组在对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进行脱贫验收时,应同时对其形成的精准扶贫档案进行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作为验收组成员单位参与验收。
第十五条 县级扶贫部门、乡(镇)应按照《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精准扶贫档案。
第十六条 县级扶贫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开展精准扶贫档案开发利用工作,依法依规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扶贫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精准扶贫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精准扶贫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在精准扶贫档案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扶贫工作部门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精准扶贫档案失真、损毁、泄密、丢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档案局、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doc
信息来源:省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