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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7/2024-06212 分类:  
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4-10-17 15:17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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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综合科 发布时间: 2024-10-17 15:17 字号: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永州市本级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加强制度建设,不断规范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实践来看,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此,市财政局依据中央、省、市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结合开源节流工作及市本级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

2024年4月市财政局拟定《通知(征求意见稿)》,共征求143家市直单位意见,收到反馈意见7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5条。经进一步修改完善。2024年8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2024年9月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三、主要内容

(一)从严从紧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坚决杜绝“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行为”。单位自身有人力物力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审批。10万元以下项目报市财政局审核备案1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按相应权限审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报批。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边界。严格执行对应省级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管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七类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单位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四)全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管理新增或延续执行的重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价。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安排预算和调整政策的重要依据。

(五)规范政府采购服务行为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身所需要的服务,参照政府购买服务审批管理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服务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六)强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通知》附件《永州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审批管理流程》明确了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审、项目审核、采购管理、合同及履约管理、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


相关文件: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