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7/2021-0317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1-07-12 08:46 |
名称: | |||
文号 : |
《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发文背景
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完善以及预算管理一体化的实施,财政对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和新要求,我市本级原制定的《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资金监管,我们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并结合我市本级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湘财库〔2019〕6号)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号)及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湘财库〔2019〕19号)做法,制定了《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从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湘财库〔2019〕6号)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文件。
三、制定过程
永州市财政局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本级实际,并广泛征求了市直相关单位及账户管理银行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度依据、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银行账户的设置”明确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原则、种类。
第三部分“银行账户的开立”明确了预算单位需开设银行账户应具备的条件、申报材料清单、办理流程。
第四部分“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明确了预算单位如需变更银行账户应提供的材料清单、办理销户手续应具备的条件及材料清单。
第五部分“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明确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措施及监督条例。
第六部分“附则”。
五、部分政策说明
1. 实施管理部门
适用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市直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市委市政府或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不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
2. 实行主体和承接主体
实行主体是所有的市直预算单位。
承接主体是所有代理银行。
3.指导性目录
市、县区应充分参与部、省级部门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按照部、省级部门指导性目录执行。
4.工作流程
预算单位根据各单位性质类别、业务需要申请银行账户,报财政部门备案,预算单位财务机构负责本单位银行的日常管理,应保持相对稳定状态,确需变更与撤销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按职能分工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政策:《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