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7/2021-02672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1-06-11 0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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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市本级科技创新及应用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永州市市本级科技创新及应用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4年11月,永州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依据《预算法》等法律和政策精神,制定了《永州市本级科技及应用研究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永财企〔2014〕8号)。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该文已于2019年11月过有效期,且该文制定的依据《预算法》已于2018年12月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其他相关政策依据也出现失效等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科技创新及应用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永州市财政局会同永州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永州市市本级科技创新及应用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永财企〔2021〕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5月12日印发。
二、文件制定依据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政策依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9﹞22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科技服务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17号)。
三、文件制定过程
2020年10-11月,永州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精神,结合市本级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永州市市本级科技创新及应用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12月3日-12日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内部征求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21年3月19日-25日,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内部第二次征求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修改后于4月16日-21日书面征求市辖区财政局、科工局(经发局)意见,并同步在市财政局网站公开征求市直相关单位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分别提交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在进行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和廉洁性评估,并报市政府进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登记编号后,正式印发《办法》。
四、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其主要内容分别为: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明确了文件制定依据、专项资金定义、资金管理原则和要求、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专项资金申报基本条件等内容。
第二章《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共四条,明确了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范围、项目资金申报程序、补助标准等内容。
第三章《奖励性后补助》共三条,明确了奖励性后补助的范围、补助资金申报程序、补助标准等内容。
第四章《贷款贴息》共六条,明确了贷款贴息补助的范围和时限、贴息方式、申报要求及审核程序、贴息补助标准等内容。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共五条,明确了后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绩效评价管理要求、监督和审计要求以及资金使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三条,明确了《办法》解释权限、施行时间及其他事项。
五、文件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中心城区(包括金洞管理区、回龙圩管理区),于2021年5月12日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该《办法》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