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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退休-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 2018-12-10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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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机关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通办范围 不可通办 预约办理 暂不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暂不支持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暂不支持物流快递

设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收费依据

受理条件 现场受理办理该事项业务,待网上办理开通后凭发布的通知开展“网上办”。 (一)职工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单位调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的职工的,应当自调入职工之日起的30日内申请办理缴存调动(调入)登记和启封手续; (三)单位职工调出的,应当自职工调出之日起的30日内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登记; (四)单位职工离休、退休、出国(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封存)登记。 (五)已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的职工个人账户被封存后,被单位重新录用或被新单位录用的。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内容 暂无行使内容

权限划分 暂无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运行系统 市级 联办机构 暂无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不涉及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1

办理地点 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湘江东路481号(市直属营业部)一楼大厅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特别程序 该事项无需勘探、公示、论证等特别程序

咨询电话 0746-8338030,0746-8360163 监督电话 0746-8368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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