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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 2018-12-10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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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实施机关 永州市房产局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法定时限 无(无法定办结规定时间) 承诺时限 45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不可通办 预约办理 暂不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暂不支持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暂不支持物流快递

设定依据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第162号令);2.《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收费依据

受理条件 《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及时予以公布。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擅自对实物配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的;故意损坏实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八)其他约定。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内容 《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权限划分 暂无划分权限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运行系统 市级 联办机构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局、车管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民政局、街道社区

中介服务 不涉及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1

办理地点 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永州市房产局6楼住房保障办公室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特别程序 该事项无需勘探、公示、论证等特别程序

咨询电话 0746-8476217 监督电话 0746-8476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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