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24/2021-14036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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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YZCR-2021-01012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21〕18号 |
YZCR-2021-01012
永政办发〔2021〕1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和中央、省驻永有关单位:
《永州市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
永州市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抵御风险能力,提升工伤保险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统一规范。建立统一规范、高效便民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实现服务均等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精准化。
职责明晰。建立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边界清晰的分级管理责任制,强化市、县两级政府对工伤保险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属地责任。
缺口分担。贯彻落实省级调剂金制度,我市基金出现缺口时及时申请使用调剂金,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同时建立基金缺口分担机制。
强化考核。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推进各地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工伤待遇支付、基金监管等各项工作责任落实。
优化服务。全面提升我市工伤保险行政工作和经办服务的质量、水平,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提升信息化、便利化程度,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经办信息的查询、共享,进一步提升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按照省里政策规定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在基金管理上,实行全市统收统支,及时向省里上解调剂金,在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出现缺口时,按照程序向省里申请使用调剂金。
三、主要内容
(一)工伤保险基金全市统收统支管理,按规定向省里上解省级调剂金。
1.工伤保险基金全市统收。工伤保险基金全市统收是指我市各县市区(含管理区、永州经开区,下同)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永州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项目按《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工伤保险基金全市统支。工伤保险基金全市统支是指市财政专户统一拨付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各项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按《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季度向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提出用款申请。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含市本级用款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专户统一拨付至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支出户,再由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拨付至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出工伤保险基金。
3.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和责任分担。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市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明确市本级、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预算目标管理。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市本级、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分担责任,责任分担的具体办法由市人社、财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4.及时上解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依规申请使用省级调剂金。按照省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解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目前按工伤保险费收入的5%提取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省里调整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提取比例时,按照调整后的提取比例上解省级调剂金。当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存在缺口、出现较大以上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支付困难等符合申请省级调剂金的情形时,由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向省里申请使用省级调剂金。
(二)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和机场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稳步推进全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照人社部、省人社厅等具体政策要求,积极抓好落实。我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发生工伤时,原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保障其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由所在单位支付。
(三)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实施全省统一、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市参保单位按照全省工伤保险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0.6%、0.9%、1.2%、1.4%、1.7%、2.1%、2.4%、2.6%执行。取消煤矿、矿山按产量计算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政策。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统一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8‰执行。
实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现行费率低于基准费率的,按现行费率执行;现行费率高于基准费率的,按基准费率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到期后,执行全省统一的基准费率。
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我市在统一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工伤保险费收支、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浮动。具体浮动方案由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测算,按照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确定,并报市人社局审批实施。
(四)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市本级和中央、省驻永有关单位及管理区、永州经开区辖区内工伤认定工作。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的涉及死亡或者重大疑难的工伤认定案件必须报市人社局进行备案。市人社局制定出台我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省驻永参保单位职工涉及死亡或者重大疑难的工伤认定案件,由市人社局认定并报省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我市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工作,同时负责办理省驻永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好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申请受理、资料收集、递送及再次鉴定结论的送达工作。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国家、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涉及到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本人工资能够核定的,按照本人工资确定;无法核定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相关待遇核发基数。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的,可暂按上年度计发标准核发相关待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相关待遇再据实结算。
(六)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制,统一经办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市本级各项经办工作,并指导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业务。全市各级工伤保险部门使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财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省级集中管理、业务财务无缝对接,工伤保险待遇联网结算。
(七)统筹开展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管理等相关工作。市人社局、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谋划并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相关工作;要按照职能权限统筹管理全市范围内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并进行分级管理,其中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资格认定、协议签订和管理,由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督促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强化协议机构监管,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实行基金省级统筹是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对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强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将更有力提升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开展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认真抓好落实,积极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职责。市人社局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加强对全市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协调,做好省级统筹政策与现行制度的平衡衔接,统筹全市工伤信息系统建设。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管,完善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明确各级财政投入的相关责任。市税务局要加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征缴,严格按国家工伤费率政策征收保费,做到应收尽收。
(三)加强宣传引导,创造良好氛围。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一项系统性、深层次的重大改革,涉及人群广、社会关注度高。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注重舆论导向。
(四)加强衔接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要加强部署安排,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要注重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队伍建设,配备必要力量,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尤其是要认真研究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分工、职责变化带来的新要求,做好县市区工伤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横向沟通,发挥职能作用,整合资源,群策群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五)加强风险防范,有序稳妥推进。全市人社部门要认真研判推进省级统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审计,规范基金的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有序稳妥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省级统筹实施过程中,各县市区遇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人社局。
本实施方案与湘政办发〔2020〕55号同步施行。
-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读《永州市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