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24/2019-00474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居住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9-01011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9〕18号 |
政策解读>>《永州市规范农村建房十条规定(试行)》解读
YZCR-2019-01011
永政办发〔2019〕1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规范农村建房十条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相关单位:
《永州市规范农村建房十条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5日
永州市规范农村建房十条规定(试行)
1.一律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标准控制的原则。
2.一律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
3.本地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程序、要求、办结时限和宅基地面积、建筑层数、房屋檐口高度等建设标准一律应作为村务公开内容。
4.农村住房建设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住房设计图纸的,一律不得施工。
5.农村住房建设一律实行“亮牌施工”,设置 《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牌》,接受群众监督。《监督牌》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建房地址、宅基地面积、建筑层数、房屋檐口高度、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和农村住房设计图纸等基本信息。
6.违法违章建筑不能按照规划要求整改到位的一律拆除;对农村违法建房首个举报者一律给予奖励。
7.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一律实行“五到场”,即批前选址到场、建前放线到场、建中监督到场、房屋封顶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8.未取得用地和规划条件核实文件的,一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未取得竣工验收手续的,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
9.农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许可及具体管理事务一律依法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10.凡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工作不力者,一律依法依规从严顶格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