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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9-05542 发文日期: 2019-09-23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市场主体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函〔2019〕50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重点财源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9-09-24 10:23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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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永州市重点财源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永政办函〔201950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重点财源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开区,市直相关单位:

《永州市重点财源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23


永州市重点财源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开放兴市、产业强市战略,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财源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是指市政府按一定条件和程序筛选出来纳入永州市重点财源企业库(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库)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入选重点企业库的条件

第三条  入选重点企业库的企业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征信状况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第四条  入选重点企业库的企业需满足的主要经济指标:

(一)制造业

1.规模发展企业

1)企业成立二年以上,产品技术水平和生产水平先进,已形成较大的生产规模。

2)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缴纳税金总额100万元以上。

2.创新创业企业

1)企业成立一年以上,企业主要产品技术水平及生产水平先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缴纳税金总额在50万元以上。

(二)批发和零售业

企业成立二年以上,商业批发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缴纳税金总额100万元以上;商业零售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缴纳税金总额50万元以上。

(三)住宿和餐饮、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企业成立二年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缴纳税金总额50万元以上。

(四)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企业成立二年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缴纳税金总额50万元以上。

(五)特殊情况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湖南省小巨人企业,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和外贸出口企业国家驰名商标填补我省产业布局空白、具备关键产业领域专利核心技术、产品市场前景好的企业“5100”、市“510”重点项目承担企业,评审时可作为加分事项。

烟草、金融、电信、房地产、建筑企业,中央、省属电力、石油、盐业企业,种(养)殖业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纳入重点企业库。

根据以上标准择优选择300家企业进入重点企业库,其中:市本级及中心城区100家、县200家。工业、商业、服务业企业原则上按6:2:2的比例确定入围企业。

第三章  重点企业库建立程序

第五条  企业申报进入重点企业库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永州市重点财源企业库入库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企业上年度纳税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企业向所在县区(管理区、经开区)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将资料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财政局与相关经济主管部门对申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报同级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及相关经济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及相关经济主管部门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拟进入重点企业库的企业名单。经综合研究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企业,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永州市重点财源企业库

第九条  重点企业库由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建立并实行动态管理。相关部门按程序定期收集入库企业生产经营数据及发展动向,并根据发展动态、每年更新一次入库企业名单。

重点企业库实行分层管理,市本级与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开区负责中心城区100家企业,各县(管理区)按照财政隶属关系负责管理其余200家企业。

第四章  对重点企业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十条  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技术改造项目或新建项目的借款利息,由受益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政府对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予以奖励。

(一)对年度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受益财政按其所缴税款地方所得部分的6%奖励企业。

(二)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照《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湘财企〔201717号),从企业技术改造建成投产当年起3年内,每年按照与上年同比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量地方分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企业三年累计获得奖补资金(含省专项资金补助)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重大的技术改造项目或关键技术改造项目奖补,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按照《永州市科技服务产业发展十条措施》(永政办发201817)的规定,对新批准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6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新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四)对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鼓励申报省财政研发费用奖补项目,根据《湖南省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湘财教〔20181号)的规定,按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计算奖补,年度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对获得湖南省首台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按照省级奖励的50%予以奖励。

(六)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绿色供应链示范企业的,由受益财政按照上级奖励的50%予以奖励,最高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项目),按照国家奖励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评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的,由受益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探索建立政、企、银、保风险共担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向企业贷款,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入库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助保贷政策,其他实行了助保贷的县应向县属重点企业提供助保贷服务。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抵押物不足时,经批准,政府投融资担保机构可为入库企业提供担保,小型企业不超过500万元,中型(含)及以上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三条  企业发展所需标准厂房相关园区应优先供应;企业发展需要新增建设用地,政府应保障净地供应,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基准价的70%执行并优先供地。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引进企业发展急需人才,按照《潇湘人才行动计划》(永办发201815)的规定,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企业引进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顶尖人才、省百人计划人才,受益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生活补助并奖励长丰猎豹汽车一台;采取咨询、兼职、短期聘用、项目合作、技术顾问等方式柔性引进国家级、省级各项人才工程人选,经考核合格,分别按每人每年最高20万元、10万元给奖励。建立健全高端人才服务机制,分层分类为人才提供居留落户、租购住房、社保医保、子女入学、配偶就业、项目孵化、资金支持、职称评聘等高效便捷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优先支持入库企业申报国家、省有关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入库企业。

第十六条  建立市、县区领导联系企业和部门结对帮扶企业制度,市直部门和县区(管理区、经开区)分别对所属重点企业进行帮扶,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培育壮大骨干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评定标准和条件对重点企业进行年度评价和动态调整,连续两年评价不达标的企业,退出重点企业库。

第十八条  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经查实提供虚假资料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进入重点企业库的企业,退出重点企业库,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每月1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章  惩戒机制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法乱纪的人员将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聘专家及中介机构如在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不按程序评审等情况,将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湘财购201815)给予处罚追责,情节严重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助奖励与市县区已经出台的补助奖励政策相同或类似的,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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