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9-05354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规范认定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政办函〔2019〕18号 |
永政办函〔2019〕1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永州市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限价房的处理意见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一期范围内的限价房管理,依据《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借鉴外地先进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本处理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限价房是指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第一期范围内,由业主单位建设的并提供给该项目内符合《永州市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改制企业职工(夫妻双方均未享受房改,但在中心城区有私产房)购买的安置小区房屋。
第三条 限价房基准价格的制定原则:以合理成本为基础,以改善改制企业职工住房困难为导向,兼顾政府、企业改制职工双方利益。限价房的价格根据不同时段的建筑市场情形发布不同的价格。
第四条 限价房基准价格的计算。限价房价格由建安成本价加楼面地价加税金加3%利润构成。限价房价格=建安成本+楼面地价+税费+3%利润。本次核算的限价房价格由市财政、市城投组织评审确定。
第五条 限价房选房对象。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岸一期棚改红线范围内改制企业符合《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相关条款的改制企业职工。已经享受了房改房、全额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国家政策性住房补贴的不予享受。
第六条 限价房选房顺序。该项目范围内的限价房必须服从整个湘江西岸棚改一期房屋征收安置选房顺序,具体选房顺序为:第一顺序是已签约腾房的被征收私产房户。第二顺序是居住在企业公房内已签订腾房协议在中心城区又无其他房屋及符合购买划拨地成本价安置房条件的职工。第三顺序是在企业有公房已签订腾房协议的在中心城区有其它住房的符合购买限价房的改制企业职工。第四顺序是不属于湘江西岸房屋征收、腾房对象的,符合《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购买限价房的改制企业职工。
第七条 该项目的限价房具有保障属性,不得上市交易,不动产发证等部门应严格把关,限价房产权人如确需退出的由政府按当时限价房购买的原价回购。
第八条 该项目范围内的所有限价房首次发证时由不动产发证部门在其不动产登记证书和登记簿中注明是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限价房,并注明不得上市交易。
第九条 限价房仅限于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期范围内,今后政府不再修建此类限价房,其它项目不得参照执行。
第十条 限价房购买对象的认定由市房产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共同审核把关,并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