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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31100000/2019-0525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便民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8-01011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政办函〔2018〕72号 |
YZCR-2018-01011
永政办函〔2018〕7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132号)、《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司发通〔2018〕55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证明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我市没有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也没有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我市市本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15项,保留0项。我市将整合相关责任部门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的后续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省级文件要求,参照本文件,及时公布县(区)本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附件:永州市市本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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