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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8-04744 发文日期: 2018-10-18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居住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文件截止日期 文号 : 永政办发〔2018〕12号
关于印发《湘桂铁路永州地区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 2018-10-18 10:21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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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18〕1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桂铁路永州地区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冷水滩区、东安县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湘桂铁路永州地区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湘桂铁路永州地区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永州市湘桂铁路永州地区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省部共建铁路征地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79号)、《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永政发〔2018〕10号)、《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28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永政发〔2016〕19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的特殊性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桂铁路永州地区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湘桂铁路永州地区扩能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统筹和协调工作。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以及征地拆迁资金的协调和审核、拨付。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资金的协调和审核、拨付。

市城投集团代表市政府出资,负责市政府所出资金部分的筹措、调拨及使用监管。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永州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安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铁路建设项目本行政区域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工作建设过程中日常事务的协调处理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协调签订用地及临时用地协议,监督临时用地协议的执行,协助开展项目建设用地手续报批工作。

永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冷水滩国土分支机构、经开区国土分支机构、东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湘桂铁路永州地区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各项具体工作和用地手续报批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司法、环保、规划、住建、人社、林业、民政、经管等部门及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征地拆迁位置、范围和地类。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以湘桂铁路永州地区扩能改造工程建设用地红线图为依据,以业主、铁路设计单位现场放线确定的标桩为准。

(二)征收土地的面积:根据业主单位所提供的用地红线图,以现场实际测量所取得成果、登记的面积为准。

(三)征收土地的地类:以土地现状地类为基础,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一调、二调数据、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第五条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地补偿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永政发〔2018〕10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区域以铁路沿线县(区)划分的区域为准。

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文件执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参照县(区)颁布实施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 退耕还林土地的补偿费按旱地计算。

第七条 使用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相应地类补偿。

第八条 造塘还塘(不含人工修建水库和大型水库)包干费标准:对征收(或因施工而造成无法使用)的水塘,按照2.5万元/亩(含水塘附属设施补偿、造塘还塘费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由被征地村组自行造塘。

第九条 湘桂铁路永州地区扩能改造工程建设因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附着物征收补偿的,按照《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28号)执行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永政发〔2016〕19号)文件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按照房屋的类别、等级、结构以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条 征收部门应对拟征收的建(构)筑物、附着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共同签字确认。拟被征收户不配合调查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征收部门应当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但因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需栽种的除外。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占地面积等情况的认定,均以征地告知前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没有合法证件,但属于历史性建房,通过合法性认定的,应当给予补偿。合法性认定工作由铁路沿线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它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办理房屋或土地转让及房屋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但因出生、婚嫁、回国定居、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和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核发林地权属证书;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四条 征收方案公布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收户应当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腾地。按规定补偿后,被征收户拒绝腾地的,由铁路沿线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腾地;逾期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照本规定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非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合法建(构)筑物,按永政发〔2013〕28号文件第十四条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涉及到生产设备需要搬迁的,按永政发〔2013〕28号文件第十四条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三)因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按永政发〔2013〕28号文件第十四条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四)征收学校、寺庙、祠堂、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按永政发〔2013〕28号文件第十四条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六条 湘桂铁路永州地区扩能改造工程项目(永州北站、永州北货场)建设涉及房屋征收的全征组(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被征收人可享受货币补偿安置政策,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17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和支付过渡费。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实行分散迁建安置。安置用地由铁路沿线县区乡(镇)、办事处、村组(社区)负责调整。

实行分散迁建安置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其安置地由被征收人就近择址,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建好房屋。分散迁建安置的宅基地、水、电、路、基础超深、新房审批等补助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350元/平方米执行,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4.2万元。

第十七条 实行安置地安置的,计付两次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合法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补助费10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00元。实行货币安置的,计付一次搬家费。

分散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过渡费用应一次性支付,3人以内(含3人)的每户每月1000元;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腾地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奖励(按期签订协议50元/平方米,按期房屋腾空100元/平方米)。

第十九条 资料整理归档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县(区)指挥部应按月填报征地拆迁进度报表,个案资料整理上报,及时填报所需征地拆迁资金申请单,征地拆迁完成后,必须提供一套完整的资料上报市协调指挥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国土资源厅。

第二十条 临时用地补偿办法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为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租赁期间,临时用地补偿按年产值×使用年限+1季青苗计算。占用林地的,需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业主单位负责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临时用地复垦费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和《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用地单位与村、组集体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按年补偿,并依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向铁路沿线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足额缴纳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同时,复垦工作由施工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予以落实,临时用地复垦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由施工企业全部承担。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水田2000元/年,旱土1200元/年,林地及其它土地10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使用原有的县区、镇、村道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维修、养护(过路)费。在铁路施工过程中损坏的道路,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 涉及边角地等特殊问题,由建设单位与县区政府(管委会)召开专题协调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因铁路建设确需改移的乡(镇)、村道路和水渠,经有关部门批准,由铁路建设方按照原路(渠)标准就近顺接,顺接到铁路征地界外的用地,参照红线内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 在征地拆迁中的权属等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调解处理;对调解不服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争议期间不得影响工程施工,补偿费暂不拨付。

第二十五条 对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阻挠征地拆迁和铁路施工等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严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政纪处分、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仅适用于本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法律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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