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7-0389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经营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7-01023 | 信息时效性: | 废止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7〕24号 |
YZCR-2017-01023
永政办发〔2017〕24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永州市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维护公共利益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永州市市本级、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下同)依法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排污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进场交易。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唯一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依法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人或者中标人的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三条 监管职责。市、县区监察、发改、财政、住建、国土、交通、水利、经信、农委、卫计、国资、林业、环保、房产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根据各自职责,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依规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项目报批。市本级和各县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规模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业主在执行各行业现有审批程序的基础上,还需按以下规定报批。
(一)市内交易
1.市本级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含本数)10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2.市本级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5000万元以下的,报常务副市长审批。
3.市本级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1亿元以下的,报市长审批。
4.市本级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报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定。
5.各县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报批,可参照市本级标准执行,也可根据县区实际情况确定不高于上述规定上限的审批标准。
6.凡经由市长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主任)的市行业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的项目,不再重复报批。
(二)异地交易 全市公共资源原则上在市内进行交易,确需异地交易的,市本级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市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市长审批;县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县区长(主任)或常务副县区长(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市长审批。
第五条 信息报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委书记、市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市监察局、市发改委报送上个月已进场交易的项目信息和本月拟进场交易的项目信息。
第六条 责任追究。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他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违反纪律的,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条,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不按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不按要求进行项目报批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不按要求报送交易项目信息的。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加强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