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7-03901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改革创新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7-01014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7〕15号 |
YZCR-2017-01014
永政办发〔2017〕1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加快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通知如下:
一、确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牵头单位
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发改、法制、商务和粮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牵头负责。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法制、商务和粮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机关负责人为副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指导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市发改、法制、商务和粮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落实制度要求,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及所属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二、明确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
根据国发〔2016〕34号、湘政办发〔2016〕63号文件,凡是行政机关和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权的组织起草或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见附件)。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谁制定文件、出台政策措施,就由谁来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原则开展。部门制定文件、出台政策措施的,由各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部门联合制定文件、出台政策措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政府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三、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发〔2016〕34号、湘政办发〔2016〕63号文件的要求,全面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分两步实施:一是对该通知下达之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各县区政府(管理区、经开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年底之前全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将审查情况记录在案,凡是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政策或措施一律予以废止;二是对该通知下达以后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必须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一律不得提交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机构也一律不得受理。为了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专门的机构或负责人,承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把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畴。
四、加强督查督办
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的督查督办力度,凡是没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县区或市直部门,要提请监察机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好的县区或市直部门,要注意总结经验,进行表扬,不断推进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