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市政府 > 基本信息公开 > 履职依据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00000/2017-01229 发文日期: 2017-02-17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行业产业
统一登记号: YZCR-2017-01003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7〕3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7-03-01 16:27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7-01003

永政办发〔2017〕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和中央、省驻永各单位:

《永州市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



永州市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维护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招〔2013〕909号)和《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装修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改造工程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材料的配套供应、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建筑外墙装饰、军事设施的室内装饰,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经信行政部门是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室内装饰装修协会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市室内装饰装修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协会章程,承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认证、审查工作,督促设计、施工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自律管理,经市经信行政部门书面授权,可对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行业经营活动、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县区监察、发改、经信、住建、房产、工商、税务、质监、公安、消防、安监、城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疾控、环保、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均应向市室内装饰装修协会申请办理相应的《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认证,并向工商、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未取得《室内装饰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人员,应服从室内装饰装修协会的自律管理要求,应取得有关装饰装修行业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承揽设计、施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二)具备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证书,有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装备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四)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室内装饰装修定额预算和设计取费标准。

第十条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从事公共场所装饰工程的,在工程开工前,应将设计图纸和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备案;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凡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委托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监理机构实施全程监理。凡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接受市经信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外企业来本市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认证书,并到永州市经信行政部门室内装饰装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室内装饰工程招标办")备案、室内装饰装修协会报验登记,接受监督和管理。市外单位来本市参与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投标的企业,应在企业投标中标后七日内的项目当地进行工商注册和设常驻机构,并在工商注册后的七日内签订中标项目的施工合同。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必须规范经营,禁止销售、使用违反国家有关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规定的装饰装修材料。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项目业主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必须规范经营,不得涂改、转借、出卖、伪造或骗取有关证照。

第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社会团体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再次装修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报经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自行采购;施工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人民币以上和勘察、监理、设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排斥依法取得室内装饰装修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凡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投标的企业,应取得室内装饰装修资质认证书方能参加投标,具体办法依照永州市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管理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户及财产的安全。装饰装修企业应为施工人员的操作安全,购买人身意外事故保险。装饰装修企业应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对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已鉴定为危险建筑物的,不得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十九条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城市综合管理规定的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投放到指定地点,禁止临街堆放,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严禁从楼上向地面、垃圾通道或下水道抛弃装饰装修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对不遵守时间施工、施工噪音大遭到投诉的及乱倒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合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对住宅装饰装修进行监督把关,将小区内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项目业主及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对住宅装饰装修进行巡查,发现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同时应及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室内装饰装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室内装饰装修协会报告,杜绝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未经城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在房屋的外立面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擅自在主次干道沿街橱窗内非法设置广告字、广告牌、灯箱、招牌、霓虹灯、布幅等广告的行为,擅自改变住宅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为,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工艺规程和质量规范,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的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免费负责维修。非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损毁,由施工单位维修的,施工单位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监察机关应对本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及社会团体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再次装修等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市、县区发改行政部门在室内装饰装修项目招标方式与组织形式审批与核准时,应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有关室内装饰行业的政策规定认真把关,加强对规避招投标、化整为零、排斥性招标等行为的约束。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行政职能部门,发布室内装饰装修招投标公告前必须经市经信行政部门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方可向社会发布,建立健全事前审查制。

市、县区室内装饰装修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和专业人才资源优势,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行业自律、信息监督、政策咨询服务;做好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图审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室内装饰装修后的空气质量检测、监理、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对于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整顿和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及社会团体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和再次装修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主体建筑工程与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开实施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与建筑工程打捆招标,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二)市经信行政部门是全市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室内装饰工程招标办负责全市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受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投诉案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查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将违法违规事实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项目业主和接受委托招标的代理机构在进行招投标活动前,必须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报市室内装饰工程招标办审查备案,严格按照永州市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从事室内装饰装修项目招投标的代理机构必须经市室内装饰工程招标办资质审查备案,未取得资格或未办理报验备案手续的不得代理室内装饰装修项目招投标业务;对违规违法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可在公共媒体上予以曝光,列入黑名单或记入不良记录。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全市室内装饰装修招投标工程的规范管理,实行法律追责制。及时核查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

(一)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不依法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二)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三)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与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

(五)设立不合理条款,有意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室内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企业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揽工程的;

(二)应公开招投标而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

(三)故意排斥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参与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投标的;

(四)不接受或回避经信行政相关部门管理和检查的;

(五)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伪造资格、资质证书,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六)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进行室内装饰施工的;

(七)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未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

(八)未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九)在已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内进行装饰施工的;

(十)在室内装饰施工中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室内装饰装修协会依照《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等级、公告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 未在规定时间的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备案手续、年检手续的;

(二) 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 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

第三十一条 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扰乱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妨碍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机构和室内装饰装修协会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家部委网站 -
- 市州政府网站-
- 省直单位网站 -
- 县区网站 -
- 市直部门网站 -
关于本网|联系我们|郑重声明|网站地图

主 办: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 办:永州市数据局(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网站标识码:4311000024    版权所有: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备案序号:湘ICP备05009375号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E-mail:yzcity@163.com    
联系电话:0746-8379670(受理网站建设维护,报错和不良信息举报等相关事宜)    

  • 湖南省人民
    政府网
  • 永州市人民
    政府网
  • 三湘e监督
  • 监督一点通
  •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