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7-02333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行业产业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7-01002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7〕2号 |
YZCR-2017-01002
永政办发〔2017〕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村镇银行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永州市村镇银行扶持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4日
永州市村镇银行扶持政策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5〕112号)和《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支持“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争取2017年底全面实现“一县两行”,现就推动村镇银行建设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第一条 财政性存款。对新设立的村镇银行,所在地县级财政在开业当天提供不低于1亿元的财政性存款,开业一年内保证财政性存款日均余额不低于5000万元。
第二条 开办补贴。对于新设立的村镇银行,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1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50万元、市级财政20万元、县级财政30万元)。
第三条 税费优惠。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受益财政根据本地实际出台优惠政策。
第四条 银企对接。在村镇银行正式开业6个月内,由所在县政府牵头,组织当地发改、科经、商粮、金融等部门举办村镇银行专场银企洽谈对接会,搭建银企合作桥梁。
第五条 同业同权。各县政府将村镇银行作为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代理银行之一,协调和督促本县各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与村镇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积极在村镇银行设立相关账户,在同业竞争中确保村镇银行享有所在地其他金融机构同等权利。凡在我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均同等享受所在县给予商业银行的相关政策待遇。
第六条 办公场地。对新设村镇银行购地自建办公用房或成建制购买办公用房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手续办理,相关部门应加快和简化办理手续,并参照所在县招商引资和“一事一议”税费政策予以优惠。对村镇银行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的,在土地出让和地块选择上给予照顾,尽量提供人流量大、地段繁华、交通便利的地点。各县可根据自身情况对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的村镇银行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宣传发动。积极运用电视、广播、微博、公众号等官方媒体资源,在县级媒体对新设立村镇银行进行广泛宣传。在正式开业3个月内,由所在县政府官网对新设立村镇银行开业信息予以首页置顶并在所属电视媒体免费滚动播报。
第八条 强化领导。为切实推进全市村镇银行设立工作,市政府成立全市村镇银行建设协调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金融主管部门、永州银监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驻永单位、市财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金融主管部门。县里成立相应的机构,专门负责协调村镇银行筹建工作。
第九条 创优环境。各县政府要认真做好村镇银行设立工作中的协调服务,在政策落实、行政审批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加快推进村镇银行建设步伐;要强化政银企沟通,向村镇银行推介优质的企业、项目;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厉打击逃废债务、拖欠银行贷款行为,为村镇银行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第十条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