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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7-01215 发文日期: 2016-12-21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设施服务
统一登记号: YZCR-2016-01049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6〕52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7-01-02 11:17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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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16-01049

永政办发〔2016〕5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永州市中心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适应日益增长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统一审核和监督施划,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或建筑退界留出的紧靠道路红线且可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的审批,住建部门负责建设质量标准的制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建设、收费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新建或改、扩建道路时,应事先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统一规划设置路内临时停车泊位。

第五条 鼓励建设用地所有单位利用建筑退界区域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建筑退界区域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由建设用地所有单位使用。

第六条 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应当执行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使用财政非税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不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七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或取缔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八条 下列路段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微循环道路;

(二)人行道宽度少于8.5米或因设置临时停车位影响正常通行的;

(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内;

(四)机动车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面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面宽度小于6米的路段;

(五)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妨碍市政公用设施、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正常使用的路段;

(六)法律、法规禁止停车的其他路段。

第九条 宽度超过8.5米的人行道,在留出人行通道且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经过改造后,可以设置临时停车泊位。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必须设置清晰、醒目的临时停车出入口、车位标线等完备的交通信号,并将停车区域与人行区域物理隔离。

第十条 使用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应当将机动车顺向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不得越线停放,越线停放的视为违章停车。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临时停车泊位外的道路停放任何车辆。

第十二条 停车泊位实行有偿使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缴费;拒不缴费的,经营管理者可以依法向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车主追偿。

第十三条 因大型群众性活动,紧急疏导交通或者突发事件等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暂停使用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公安交警应指出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按违反机动车通行信号依法予以处罚,并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应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临时停车泊位增减情况听取相关街道、社区意见,对路内临时停车泊位予以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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