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6-01197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生态环境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6-01043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6〕47号 |
YZCR-2016-01043
永政办发〔2016〕4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湘江源头区域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生态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湘江源头区域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生态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1日
永州市湘江源头区域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生态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推进永州生态建设,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湘江源头区域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补偿,是指对因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而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的补偿。
第三条 生态补偿应当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修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确保利益相关方责、权、利相统一,由生态环境的利用者和开发收益者对生态环境保护者进行适当的经济利益补偿。
第四条 结合生态红线划定,建立生态红线保护制度,要将生态红线保护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规划和生态补偿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章 生态补偿范围
第五条 生态补偿的行政区域范围为蓝山县、宁远县、江华瑶族自治县等湘江源头区域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禁止开发区(禁止准入区)和限制开发区(限制准入区)。
第六条 生态补偿的项目对象范围主要为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确定要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三章 生态补偿资金来源
第七条 积极筹措生态补偿资金。蓝山县、宁远县、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设立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8%,从其它行政事业收费中提取2%,纳入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用于生态文明建设。
中央、省市下达的生态补偿类资金,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有关县进行考核,统筹考虑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包括县城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状况、企业污染源排放达标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县城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运行情况等多项因素确定分配额度,对各县生态补偿情况进行以奖代补。
第八条 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整合现有财政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形成聚合效应。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排污费、水资源费、矿山资源费、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财政支农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各部门应按原资金使用渠道并结合生态补偿的理念,制定或调整资金使用管理政策,在资金安排使用中要合理确定实施生态补偿的资金比例,对欠发达地区、饮用水源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作用明显的项目应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章 生态补偿资金使用
第九条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机制。中央、省市通过转移支付下达至县(区)的专项资金,要严格专款专用。各县(区)在资金下达后要根据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支持范围和年度重点,提出具体安排方案,将资金及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各县(区)政府不得因生态补偿的实施,取消或者减少对生态补偿对象的其他财政投入。
第十条 建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各县(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提前一年纳入储备库,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原则上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需纳入项目储备库或报省市级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要在当地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项目储备库或上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各县(区)要切实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按照生态补偿实施要求,编制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环保、国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跟踪,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各部门应在每年初将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实施进展和绩效自评等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地对湘江源头区域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跟踪问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财政局将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拨款和收回生态补偿资金,并提请市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绩效考核机制,作为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生态破坏严重的,按照《湖南省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