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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6-01160 发文日期: 2016-08-16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安全监管
统一登记号: YZCR-2016-01029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6〕34号
关于切实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 2016-08-30 09:32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6-01029

永政办发〔2016〕34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整顿治理促进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从源头上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推动烟花爆竹行业规范、安全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合理确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建设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二、目标任务

2016年启动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2017年全面完成布点任务,实现批发企业合理布局、零售网点专店经营,构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便民的销售网络,建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提升烟花爆竹经营网点设置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三、规划原则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根据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人口总量和实际情况,由全市统一组织布点。

批发企业原则上按县区人口数设置,其中30万人口以下(本通知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下同)的不超过2家,30万人口以上、50万人口以下的不超过3家,50万人口以上、80万人口以下的不超过4家,80万人口以上的不超过5家,且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5公里。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方便群众、有利安全”的原则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第二款“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的规定,根据历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分布情况,综合考虑人口密集程度、市场需求、便民利民等因素,由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组织布点。

城区的设置:根据常住人口总量,按照街道及人口分布情况设置烟花爆竹零售专店,原则上城区建成区设置零售专店每1万人不得超过1家,专店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城区“禁燃”区域实行禁销或限销。

乡镇的设置:一般设置在农村集贸市场所在地,每个乡镇设置零售专店每5000人不超过1家,专店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0米;行政村原则上不设零售点,但离乡镇政府所在地较远和人口较多的行政村也可考虑设置1家零售专店。

四、布点条件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条件

1、符合全市及当地的批发经营布点规划。

2、离城区规划区距离不得小于5公里。

3、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监控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5、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信息化管理系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零售点布点条件

1、符合全市及当地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实行专店销售,不得“前店后宅”、“下店上宅”,不得在销售场所住宿。

3、销售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周边10米内无明火设施。

4、销售场所照明灯具、控制开关、线路敷设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严禁设置烤火炉等明火设施。

5、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在外部显著位置挂设统一的标识牌,规格宜不小于600毫米×400毫米,具体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由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制。标识牌应当标明“XX县区烟花爆竹经营专店”、“许可证号XXXXXX”等字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禁售范围区域

以下地点和范围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1、文物保护单位周边100米范围内;

2、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100米范围内及铁路线安全保护区内;

3、公园、林地等重点防火单位周边100米范围内;

4、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

5、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场所、建筑物周边100米范围内;

6、住宅小区内;

7、市中心城区规划禁燃区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科学制定布点规划。要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事故案例把政策法规讲深,把新布点的目的意义讲透,取得经营户广泛理解和支持,尤其要做好清退市场经营户的政策解释工作。

(二)严格审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开展各项工作,对不符合布点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和审批工作,确保销售点设置的公平、公开、公正、安全、合理,杜绝“关系户”、“人情证”。

(三)加强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经营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发现一证多点、超量储存、随意变更经营场所、销售旺季乱摆摊设点等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的要吊销相关证照。

(四)强化“打非”。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建立专门的“打非”队伍,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行为,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附件: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十三五”期间规划控制数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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