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6-01136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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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YZCR-2016-01020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6〕27号 |
YZCR-2016-01020
永政办发〔2016〕2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中心城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进程,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棚改,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7号)及《永州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永政办发〔201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建设或筹集安置住房、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工作模式。购买范围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改项目,是指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文明确纳入国家棚改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各级政府根据棚改目标任务,充分考虑本区域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因素,在统筹测算本地区财政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棚改规划,明确棚改规模总量,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行动纲要和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各区(经开区)的棚改规模和购买计划须报市政府审定。
2、分级负担。市本级棚改项目进行购买服务的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各区(经开区)为责任主体的棚改项目进行购买服务的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其棚改项目的承接主体,如不能满足政策性融资贷款要求,须市政府同意由市级平台公司作为承贷主体融资贷款,再以转贷方式放款到各区政府或承接主体的,购买棚改服务的各项资金(含转贷贷款的本息),列入区(经开区)财政预算。
3、公开透明。实施购买棚改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4、严控成本。加强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根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的内容,委托专业机构科学测算购买成本,并由政府财政评审中心审核认定。其中,城区征拆成本认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最终购买成本以项目竣工后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为准。
第五条 市政府授权市房产局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各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可授权本级房产(住房保障)部门为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及融资平台等。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城镇棚改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竞争前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获得3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格;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符合前述条件、不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可以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成为承接主体。
第九条 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通过合法程序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也可按规定作为棚改承接主体。
第十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包括:
1、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
2、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3、棚改项目的征地拆迁服务;
4、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5、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需纳入棚改规划同步报批并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包括安置住房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小区居民的“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按以下流程进行:
1、制定购买目录。购买主体会同同级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十三五”棚改规划和棚改年度计划选取项目,报同级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分别将政府确定的棚改服务项目纳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评估承受能力。财政部门根据“十三五”棚改规划和本级财政能力,就当年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并出具评估结果。
3、编报购买方案。购买主体会同同级发改、财政等部门拟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确认后,并报同级监察部门备案。《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方案》主要包括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内容、标准、资金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及有关要求等。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制订下年度《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方案》,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十三五”期间,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原则上以“十三五”棚改规划和2015—2017三年行动棚改计划项目库内的棚改项目为准。
4、审核购买预算。财政部门代表政府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当年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安排及列入预算支出管理、中期财政规划等事项。
5、公开购买信息。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审议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机关门户网站和湖南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年度本级购买棚改服务预算以及政府审定通过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方案》。购买主体在服务项目实施前,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湖南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公开审定后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标准及目标要求等有关信息。符合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一并公开相关信息。
6、实施购买活动。购买棚改服务预算审核批准后,各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对于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各相关部门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项目可以单个申报,也可以打捆申报,项目规模不足100户的,多个项目打捆申报。
7、选择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在现行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等制度要求下,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确定合格的服务提供商为承接主体。
8、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选定后一周内,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补贴或服务报酬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在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后5个工作日内,将购买结果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湖南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公开,购买文件随购买结果同时公开,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国有工矿棚改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同时报同级发改部门备案。
9、履约与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应按照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按量保质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购买主体及时组织对承接主体实施进度和履约结果等情况进行沟通协调和检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资金。严禁承接主体转包。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来源:上级补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通过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等。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申请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承接主体应按照棚改购买服务合同制定详细的改造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土地、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改造实施方案进行改造。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各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棚改购买服务项目的征拆有关工作,并确定征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区政府(管委会)要发挥主导作用,确保棚改购买服务项目征拆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住房保障)、发改部门根据棚改服务项目特点研究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和方法。项目实施完成后,对合同履约情况、受益主体满意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服务目标实现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必要时,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独立开展绩效再评价。注重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工商、民政及承接主体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市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八条 市、区两级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棚改项目的土地使用审批、棚改项目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管理;住建部门负责棚改项目的规划及规划许可和棚改项目房屋拆除管理,负责棚改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棚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估。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管理区和其他县可参照执行,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