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6-01133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经营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6-01018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6〕23号 |
YZCR-2016-01018
永政办发〔2016〕2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加强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零陵区、冷水滩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加强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
永州市加强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维护公共利益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企业排污权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条 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本级公共资源的交易平台。依法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价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人或者中标人的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三条 监管职责。市监察、发改、财政、住建、国土、交通、水利、经信、卫计、国资、林业、环保、房产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根据各自职责,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依规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项目报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在执行各行业现有审批程序的基础上,还需按以下规定报批。
(一)市内交易
1、1000万元及以下的,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2、10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00万元及以下的,报市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主任审批。
3、50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亿元及以下的,报市长审批。
4、交易项目在1亿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5、以上交易项目根据审批额度的规定,凡经由市长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主任)的市本级行业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的,不再重复报相应的领导或会议审批。
(二)异地交易
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原则上在市内交易,确需异地交易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市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报市长审批。
第五条 信息报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委书记、市长、市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主任、市监察局、市发改委报送上个月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和本月拟进场交易项目信息。
第六条 责任追究。各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根据《关于对违反作风建设要求影响工作执行力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条,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不按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不按要求进行项目报批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不按要求报送交易项目信息的。
第七条 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