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6-01109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经营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6-01010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6〕14号 |
YZCR-2016-01010
永政办发〔2016〕14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华瑶族自治县、道县、宁远、江永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湖南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湖南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投融资风险,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有序推进,根据《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金管理范围为:公司承建的枢纽工程、灌区工程以及相关附属工程等使用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 公司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设置会计科目,根据实际发生的建设项目管理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公司投融资计划的审核,项目预(概)算、决(结)算管理,资金的监管,政府性偿债资金的管理以及债务风险预警等。市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加强资金运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第三方监管。公司会同市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投融资管理
第六条 公司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好项目分年度投融资计划,经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利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司不得随意调整。
第七条 公司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时,要将到期债务本息足额列入计划,保证按时足额归还到期债务。
第八条 公司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融资计划,除中央和地方财政性投资外,需要融资的,由公司负责融资。融资合同或协议经市财政部门、市法制机构审核,报市政府审定,由公司签订和实施。公司融资资金需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借款和担保,由公司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项目预(概)决(结)算管理
第十条 公司的所有建设项目实行预(概)算备案制度。公司编制的项目预(概)算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市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报备,作为项目招投标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所实施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协议,并在合同协议中明确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决(结)算管理。
(一)工程完工后,公司和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工程质量情况、索赔事项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监理方审核,公司审查。
(二)公司会同市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经第三方审核后,公司将项目结算资料报市审计部门审计,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
(三)公司根据市审计部门出具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交市财政部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第四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项目建设资金应按规定开立一个项目建设资金账户。为加强管理,上级财政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只拨入项目建设资金账户或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公司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开设贷款账户。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成本控制。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是控制建设成本的重要依据,公司不得突破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支付的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确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市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建立工程变更分等级报批制度,控制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等级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
一般变更:是指不改变初步设计原则,即对工艺流程、运行方式、检修条件、施工方案和施工工作量不造成重大变动,不突破初步设计概算,单项工程土建变更费用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设备采购变更费用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变更。
重大变更:是指对初步设计审定内容、设计原则、系统方案和工程布置发生变化,或施工方案和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动,或单项工程土建变更费用在100万元以上或设备采购变更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变更。
一般变更由公司依程序审核,组织实施,向市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报备。
重大变更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由公司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向市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报备;不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由市水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造成投资规模发生变更,增加投资额需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查,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要正确归集、计算项目成本费用,按建设成本的开支范围和界限,确保各项支出合法、真实。
公司应控制管理性费用支出,制定管理性支出的具体内容、开支标准,不得突破管理费用限额。
第十八条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若尚有少量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可预计纳入竣工财务决算,按照有关规定,应控制在概算投资的3%以内,具体事项经市水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应按规定控制使用。
第十九条 基本预备费管理。基本预备费主要为解决在施工过程中,经上级批准的设计变更和国家政策性调整增加的投资以及为解决意外事故而采取措施所增加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和费用。
基本预备费动用,由公司提出申请,经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查,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其额度应控制在概算预列的金额内。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建立公司资金管理系统,将全部项目收入、支出纳入系统管理。公司项目建设资金账户和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贷款账户的资金拨付实行网上审核拨付,每笔项目资金支付均需网上申请、审核和拨付。项目资金严禁挪用,严禁超工程进度、超结算拨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准确和完整的报送财务报告,真实反映项目财务状况、建设进展情况和资金流动信息。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季报、年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其他临时性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实行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完工投入使用后,公司应进行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自评报告。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自评报告的基础上,对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编制绩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作为市政府对公司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及相关人员奖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司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相关部门依规依纪处理并实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涔天河工程建设项目淹没补偿费、灌区项目征地补偿和安置资金实行规模控制,包干使用,按照《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4〕11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涔天河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县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