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6-02192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规范认定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6-01002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6〕3号 |
YZCR-2016-01002
永政办发〔2016〕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永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
永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认定程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46号)和《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南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农发〔2015〕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职业特征明显,将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稳定职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生产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三大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立足当地产业特点,符合当地认定条件和标准的农业从业者,经综合考核和评审,对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的程序规范认定。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农业部统一证书式样,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非务农门槛,而是农业从业者科技文化素质、专业操作技能、经营管理能力并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含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特点和生产要求,以职业水平、教育培训情况、生产经营规模、生产类型、生产经营效益和示范带动能力等参考要素,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本地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并涵盖初、中、高三个等级认定标准。县区人民政府为认定主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六条 认定原则: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因地制宜,分类认定”的原则,按照“县区为主,省市协调”的工作机制,县区统一进行认定,报“市新型职业农民评审专家组” 评审存档,并反馈省里备案。实行认定动态管理,坚持宽进严出,每年认定一次。
第七条 职业类型: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按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种类型分类认定。
第八条 认定条件及标准
(一)认定条件。应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
1、永州市境内从事农业生产或经营人员。
2、年龄在18至55周岁的农村劳动力,产业发展成绩突出者,可放宽至60周岁。
3、以农业为主要职业,稳定从事农业生产或服务3年及以上。
4、连续1年以上参加新型职业农民系统教育培训或相关培训且考试合格,取得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农民技术职称、相关农业职业资格等证书。
5、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初级新型职业农民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收入应达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3—6倍;中级新型职业农民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收入应达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7—9倍;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应具有相当农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收入应达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10倍以上。
对获得初级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方可考核认定中级,获得中级的方可考核认定高级。对生产中有重大贡献并获得县级以上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经本人申请可直接参加中级以上职业农民资格认定。
6、自愿参加认定并接受政府安排的各项培训。
(二)标准
1、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
(1)种植业:粮油作物种植30亩以上,经济作物种植10亩以上,园艺作物种植露天10亩以上,同等条件下种植收益年收入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水平1倍以上, 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业主或技术骨干人员,年收入3万元以上。其中种植业家庭农场主年收入应达10万元以上。
(2)养殖业:常年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羽以上,蛋禽存栏5000羽以上,牛出栏10头以上,羊出栏50只以上,水产养殖50亩以上,同等条件下养殖收益年收入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水平1倍以上, 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业主或技术骨干人员,年收入5万元以上。其中养殖业家庭农场主年收入应达10万元以上。
(3)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成员从事农业生产年收入5万元以上且明显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水平。
2、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艺工、园艺工、畜牧工、水产工等,年工资收入5万元以上。
3、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种植业服务人员、畜牧业服务人员、渔业服务人员、农机服务人员和其它农业产业岗位服务人员等,年收入3万元以上。
第九条 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标准者,由本人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新型职业农民信息采集表》(农业部统一式样),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以及生产经营业绩材料。
2、村镇推荐。村(居)委和乡镇政府对申请人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上报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县区审核。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县区新型职业农民评审专家组”开展认定审查审核工作,并经实地考察后,出具认定意见,报“市新型职业农民评审专家组”评审。
4、省市备案。“市新型职业农民评审专家组”根据出具的认定意见进行评审,签署评审意见备案后,反馈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上报省里备案。
5、公示发证。县区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新型职业农民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拟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发证,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生产经营规模成型,生产效益突出,生产技术和经营模式先进、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群众认可度高的可破格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者,应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
(一)享有权利
1、持有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人员除享受现有各项强农惠农扶持政策外,按照证书级别享受新型职业农民专项扶持和奖励政策,享受金融信贷服务支持优先政策;
2、优先推荐和选派参加各类农业科技会议培训、学历教育、学习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政策性优惠活动;
3、优先申报农业科技推广等各类农业科技项目及相应配套服务政策;
4、优先享受各类新增农业补贴和支持政策。
(二)承担义务
1、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农业生产资源,根据自身产业进行一定程度的创新创业,推广绿色、循环和低碳农业生产技术,提供合格、安全农产品;
2、示范和引导周边农户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按生产技术规程操作,保证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标准;
3、掌握先进成功生产经营模式,市场应变能力强,自觉运用先进农业技术发展生产,每年按时完成农业培训所规定的学时要求;
4、协助开展农业情况调查和公益性服务,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一条 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库和职业农民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由专人负责。同时不定期核查、统计和更新信息库,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并开展好互联、互动在线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农业部统一证书式样,省里统一印制、编号,实行省市两级备案制管理。县区人民政府或授权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和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严禁伪造和违规发放。
第十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就产业发展、带动增收和培训教育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复审,每年考核复审一次。市级负责复核,省级审验。连续两次不合格的,报市级复核,并经省级审验后,取消资格,注销证书。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有违法违纪和失信行为的;
(二)套取国家项目资金的;
(三)个人过失等因素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四)农业生产规模低于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最低标准或当地示范带动作用不显著或退出农业生产领域的;
(五)连续两次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或不接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