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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6-02196 发文日期: 2016-01-18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治安
统一登记号: YZCR-2016-01004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6〕6号
关于转发市卫计委等单位关于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 2016-01-21 14:43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6-01004

永政办发〔2016〕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单位

《关于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相关单位:

市卫计委、市司法局、市政府金融办《关于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



关于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市卫计委  市司法局  市政府金融办


为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医疗风险转移与医疗纠纷调解相结合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医疗执业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责任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精神,现就我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现阶段,我市的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还有一定差距,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值与医学技术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医疗纠纷呈现诉求高、调解难度大、纠纷情况复杂的趋势,一些医疗纠纷甚至逐步演变为“医闹”,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对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保险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医疗责任保险是在医务人员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亡或健康损害,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保险品种。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和部门联动

各级卫生计生、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管理;督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及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按照规定标准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理念,引导医务人员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增强责任感,以更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服务于患者,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要积极指导各医院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防止事态的扩大。要积极组织医疗机构统一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建立与医疗纠纷调处工作机制相适应的统保制度。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确保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做到依法、规范调解。要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与卫生行政部门、保险部门的沟通,建立信息共享、互动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教育培训,定向评估,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水平。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参与医疗责任保险的承办工作,督促医疗责任保险承办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和服务工作。

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根据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医疗护理操作规范、常规和医疗责任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积极参保;要配合医疗纠纷调处组织做好各类医疗纠纷转移、化解及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工作。

三、全面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

根据《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精神,按照统一保险方案、统一产品责任、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保险价格、统一参加保险、统一调赔服务“六统一”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

(一)医疗责任保险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分级负责、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统保,由保险公司会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设计起草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协助医疗机构投保、索赔。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制度,建立医疗风险数据库,完善医疗纠纷风险管理体系。

(二)市卫计委会同市政府金融办组织相关医疗机构代表、律师代表对医疗责任保险方案论证,确定保险方案。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符合医院实际的保险公司及保险费率。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保险需求,在投保医疗责任险的基础上,自愿选择相关附加险,包括针对医务人员、患者意外伤害保险等,建立健全医疗机构风险管理体系。

(三)创新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双方自愿”的原则,参保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均可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式,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调解过程中,必要时应组织召开由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保险专家、司法鉴定专家等组成的医疗责任保险赔偿鉴定会对医疗纠纷进行定责、定损、定赔。根据赔偿决定进行调解,签署调解协议,由承保的保险公司理赔。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告知当事人通过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司法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四)建立市级统筹的医疗责任保险。按照分步实施原则,全市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民营医院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工作;每年底前完成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工作。已自行投保类似医疗责任保险的,应于保险到期后,参加全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

四、认真落实医疗保险工作责任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和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加入医疗责任保险,整体推动全市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开展。同时,要将医疗责任保险开展情况列入创建平安医院和医院评审工作考核内容,并与医疗机构校验挂钩。

(二)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做好医疗责任风险防范,减少医疗纠纷发生。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用,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记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费中列支。严禁因参保医疗责任保险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

(三)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严格执行保险费率;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认真研究和不断完善符合我市实际、价格低廉的保险产品,确保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要加强自身建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其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工作经费由同级财经解决,鼓励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建立医疗纠纷现场处理、突发医疗纠纷紧急处理和定期会议等规章制度,提高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要认真学习调解业务知识,分析研究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积极探索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新途径和新办法,不断积累经验,开拓创新,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健康发展。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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