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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5-01061 发文日期: 2015-10-15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资源
统一登记号: YZCR-2015-01025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5〕44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2015-2017年河道采砂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5-11-12 16:39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5-01025

永政办发〔2015〕44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2015-2017年河道采砂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2015-2017年河道采砂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



永州市2015-2017年河道采砂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保护湘江母亲河的安排部署,进一步推进湘江流域保护治理和河道保洁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为期3年的河道采砂集中整治活动。为确保集中整治活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保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95号),牢固树立“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理念,全面落实“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工作要求,巩固前3年整治成果,全面推进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

二、总体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使全市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做到采砂规划合理,出让工作规范,采砂有序,上砂码头规模化,日常巡查常态化,无非法上砂码头、无无证采砂船只、无非法买卖砂洲行为、无船上分筛设备,实现河道生态功能的根本好转和持续稳定,达到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目标。

三、整治任务

(一)整治对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船只,涉河建设工程,水面养殖业,采砂活动中涉黑、涉恶、保护伞。

(二)整治内容。依法严厉打击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建、乱采、乱排、乱围、乱占、乱弃等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涉及采砂管理的违法行为。包括在禁采区和非拍卖区采砂;在拍卖区无证采砂或未按许可规定采砂;已完成河道砂石开采权规范出让但不依规上解和使用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

2. 涉及河道利用管理的违法行为。包括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或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及高秆作物;倾倒垃圾、渣土,围垦、淤填河道;在河道内进行拦网或网箱养鱼,从事影响水质、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非法占用水域等。

3. 涉及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违法行为。包括未经审批,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利工程、水电站或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防洪补救措施不落实、未办理占用河道位置界限许可等。

4. 非法买卖河道砂石资源行为。包括非法买卖砂洲、各类矛盾纠纷。

5. 违法阻工行为。包括破坏正常的采砂秩序,涉黑、涉恶及保护伞。

(三)整治要求。

1. 严格河道采砂准入制。可采区的采砂权必须通过“招、拍、挂”取得,出让方案必须经市水利部门审核后报省水利部门批准。

2. 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严禁在禁采区采砂;可采区非拍卖区域严禁采砂;可采区拍卖区域严禁无证采砂、超范围采砂、在禁采期采砂,严禁船上分筛,禁止超量开采,采砂船只数量必须控制在批准范围内。

3. 清理整顿上砂码头。非拍卖区上砂码头坚决依法取缔,严禁上砂;拍卖区上砂码头要合理规划,依法审批,着力建设规模化、规范化的上砂码头;拍卖区未经批准的上砂码头一律依法取缔。

4. 彻底清除采砂尾堆。对遗留在禁采区的采砂尾堆,要认真制定清障计划,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取得清障权,通过护岸和机械制砂消耗利用尾砂堆。市管以上河道清障计划报市水利部门审批,其他河道由县区审批。

5. 依法处理违法阻工行为。认真开展拍卖区采砂活动中的环境整治,重点查处采砂活动和上砂码头建设中的阻工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势力及保护伞。

6. 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河道砂石资源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7. 依法查处水面养殖、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乱排污水行为。

8. 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涉河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防洪评价报告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批准的项目不得上马。集中整治期间,对2014年以来已建和在建的涉河建设项目,凡没有水利部门审批手续的,责成建设业主补办审批手续,并按审批意见采取补救措施;在建项目业主必须凭水利部门开具的开工许可证开工,制定度汛计划,并与水利部门签订安全度汛责任书,按围堰、弃渣工程量核算缴纳清除押金。

9. 全面加强河湖水域管理。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线;依法划定各类河道管理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护标志,作为河湖日常管理的依据。

10. 建立河道管理长效机制。在开展集中整治的同时,合理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和岸线利用规划,编制河道砂石资源出让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要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装备,落实管理经费;制定和完善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制度、采砂管理制度、水域保护制度、河道巡查制度。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5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对采砂船、上砂码头、涉河建设项目、水上养殖、砂洲矛盾纠纷、采砂环境秩序、乱占乱弃乱排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30日)。

1. 集中整治。各地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逐一进行整治,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和拒不停止非法、违规行为的,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2. 规范出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合理调整境内河道采砂规划,依法开展出让工作。

3. 依法划界。依法划定河道管理范围,2015年 12月15日前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境内所有河流管理范围的划定工作,并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12月1日至31日)。各县区在2017年12月10日前,对照本工作方案完成自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整治报告,申请验收。市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对各县区、管理区集中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集中整治效果不好,验收未通过的,继续开展整治,直至任务完成。

五、责任分工

为按期按质完成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任务,确保河湖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河道功能根本好转和持续稳定,达到“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目标。根据《湖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和建设“美丽永州”的要求,现将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责任分工如下:

(一)县区、管理区、经开区

1、责任内容

(1)依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严厉打击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建、乱采、乱排、乱围、乱占、乱弃等“六乱”行为,具体包括五个方面即:一是涉及河道采砂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涉及河道利用管理的违法行为;三是涉及河道建设项目管理违法行为;四是非法买卖河道砂石资源的行为;五是涉河违法阻工行为。

(2)制定或修编采砂规划,认真做好出让前期工作,依法按程序完成出让工作。

(3)按时收缴河道砂石资源出让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省市财政收入部分。

(4)完成辖区内各类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和河道保洁工作。

(5)负责涉河涉砂安全生产和信访维稳工作。

 2、责任要求

 (1)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是集中整治行动的实施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要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将河道采砂集中整治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及对下级政府、部门的考核内容,把责任明确到岗到人,并层层签订责任书。

(2)经费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要将河道采砂集中整治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安排到位,确保工作需要。

(3)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涉水涉河法律法规,曝光不法行为和丑恶现象,让集中整治行动深入人心,形成护河爱河、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二)市河道采砂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责任内容

市委宣传部: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集中整治期间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市水利局:牵头组织河道采砂集中整治各项工作,负责与各部门的衔接,负责制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负责提出河道管理长效机制,负责牵头查处无证采砂船只、上砂码头等非法采砂行为,负责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上砂码头规划、统一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组织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依法查处涉河违法行为,牵头组织考核评比。

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颁发采砂船、运砂船、船员有关证照,负责采砂船只、运砂船只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采砂船只及运砂船只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上砂码头规划、河道采砂许可会签,参与依法查处涉河桥梁、渡口、码头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查处非法买卖河道砂石资源,负责查处上砂码头、其他涉河建设项目违法用地行为,负责河道砂石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河道采砂许可会签,负责办理政府规划的上砂码头临时用地许可,参与河道管理范围界线划定和确权工作。

市财政局: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集中整治和河道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参与收取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市公安局: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砂石经营活动中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负责依法处理集中整治期间的抗法及暴力行为,保障集中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

市人民检察院: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涉河涉砂违法案件的起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涉河涉砂申诉案件和违法案件的依法判决。

市监察局: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查处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采砂经营活动、充当保护伞,负责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人和事问责。

市法制办: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审核、把关集中整治期间的法律文书,参与合同纠纷调处。

市安监局: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河道采砂和上砂码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农业委: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网箱养鱼行为。

市城管执法局: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查处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建、乱围、乱占、乱弃行为。

市住建局: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查处非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建房屋行为。

市环保局: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查处采、运砂船和上砂码头乱排废油、污水等污染环境行为。

国网永州供电公司: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对非法上砂码头、采砂船只停止供电。

2、责任要求

(1)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责任人。

(2)主动履责,主动作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到位。

(3)信息报送准确及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里建立河道采砂集中整治协调机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负责,市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检察、法院、监察、法制、安监、农委、城管执法、住建、环保、信访、维稳、地方海事、工商、地税、外宣、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紧密配合,切实做好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各县区、管理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是集中整治行动的实施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集中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必须切实承担起领导职责。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指挥辖区内的集中整治行动;沿河乡镇政府(办事处)要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监管工作;村组(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积极参与和配合集中整治行动,认真落实上级交办的整治任务。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统一步调,形成合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报纸等媒体大力开展河道采砂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普及有关涉河法律法规知识,形成护河爱河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地要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对整治工作措施得力、效果好的,给予通报表彰;对集中整治行动组织领导不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果不佳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五)注重整章建制。各地要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同时要不断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逐步建立河道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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