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5-02138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行业产业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5-01022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5〕27号 |
永政办发〔2015〕2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永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9日
永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不断提高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永政发〔200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永州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省、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与永州市质量和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合并),经市长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评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评委会副主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委、市科技局等为成员单位。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五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核评审结果,拟定获奖单位名单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三)对申报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要求的单位名单;
(四)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评委会的指导下,组建评审组,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选用退出机制;
(五)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职情况;
(六)组织评审组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七)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获奖单位候选名单;
(八)负责对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九)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十)监督获奖单位持续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七条 评审组由5名(含5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方案,对企业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获奖单位建议名单。
第八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质量工作情况;
(三)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等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食品企业须通过ISO22000或HACCP认证,药品企业须通过相关GMP认证,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须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质量、环境指标在同行业及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代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市内前列;
(四)申报单位的产品应获得过永州名牌或湖南名牌称号;
(五)申报单位的产品应是自主商标且获得过永州知名商标或湖南著名商标称号;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和安全等政策规定的;
(二)近3年内发生过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近3年内有国家、省、市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服务对象(顾客)有突出问题投诉举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总评分为1000分。
第十二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如当年所有申请单位的总分均低于600分,则该奖项空缺不评。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永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并对单位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评和说明。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及证明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审办。
(二)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三)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人员对已受理单位的资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单位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由评审办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评审组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为2-4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被评审单位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获奖单位建议名单。
(五)综合评价。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获奖单位候选名单,并将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后,确定获奖单位初选对象。
(六)公示。评委会对拟奖对象进行7天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获奖单位名单。
(七)公告。获奖单位名单由市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3个获奖单位,达不到评审标准要求的,奖项空缺。
第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由市长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单位奖金为10至20万元。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评审工作经费按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由评审办向市政府提出专项报告,按程序报批。
第七章 获奖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禁止将市长质量奖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说明和包装上。
第十八条 获奖单位要不断追求卓越,研究提高质量竞争力的新途径、新方法,创造出独具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十九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向社会推广、交流、分享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由评审办调查核实后,提交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同时,该单位不得参加下两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一条 评审办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后,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了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不能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质量工作经验和成果义务的,典型示范作用不能充分体现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